各有关主管部门、工业企业: 根据合经贸[2004]193号、合财建[2004]2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申请2005年二、三季度专项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条件: 注册、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 2、项目条件: 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市重点工业项目和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 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划内; 申请项目配套补助,必须为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资金。 3、时间条件: 贷款贴息:必须是金融机构对申报项目融资贷款,在200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期间发生的利息。 配套补助:申报项目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资金,以资金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二、申请文件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档次(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市重点工业项目和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 3、项目开工时间、工程进度;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银行贷款资金、企业自筹资金; 5、申请专项资金类别和金额,包括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等; 6、项目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申请文件的附件资料 1、项目可研报告(初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 2、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及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3、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4、获得国家或省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及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模印章确认。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文件与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回项目补助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以上材料一式二份,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市经贸委投资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五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