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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申请合肥市促进工业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有关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主管部门、工业企业:
    根据合经贸[2004]193号、合财建[2004]22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申请2005年二、三季度专项资金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1、企业条件:
    注册、生产经营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
    2、项目条件:
    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市重点工业项目和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
    项目实施地在我市行政区划内;
    申请项目配套补助,必须为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资金。
    3、时间条件:
    贷款贴息:必须是金融机构对申报项目融资贷款,在2005年二季度至三季度期间发生的利息。
    配套补助:申报项目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期间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资金,以资金实际到帐时间为准。
    二、申请文件内容
    1、项目名称;
    2、项目档次(列入国家支持、省“861”计划、市“1346”行动计划、市重点工业项目和列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项目);
    3、项目开工时间、工程进度;
    4、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其中:银行贷款资金、企业自筹资金;
    5、申请专项资金类别和金额,包括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配套补助等;
    6、项目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申请文件的附件资料
    1、项目可研报告(初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
    2、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合同及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3、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4、获得国家或省补助资金的正式文件及资金进帐单(复印件)。
    复印件需加盖单位红模印章确认。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所需的文件与资料,对审核中发现的疑问,申报单位应及时提供原件以便核对。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对套取专项资金的,将全额追回项目补助款,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以上材料一式二份,11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市经贸委投资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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