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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部门预算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统称“绩效考评”),是指对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绩效考评的范围: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以及在预算执行中省财政和市本级财政追加安排的项目支出均可作为绩效考评的对象。

第四条   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绩效考评以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为基本依据,坚持“公开、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对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在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项目。

(三)体现国家政策导向。绩效评价要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具体实施中对政府鼓励和限制的产业、产品,要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立上加以区分。

(四)突出重点。绩效考评应选择项目支出中金额较大、影响较广的项目进行。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一)与项目单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国家关于相关领域的方针、政策,以及项目单位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绩效目标;

(三)项目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等;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五)项目验收报告;

(六)项目中期或完成后的绩效报告;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六条   绩效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考评、财务考评和效益考评。

(一)业务考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立项目标完成程度、目标完成的可能性、立项目标的合理性、项目验收的有效性、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的经济效益、项目的社会效益、项目可持续性影响等。

(二)财务考评内容主要是指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定,主要包括:资金落实情况、实际支出情况、财务信息质量、财务管理状况等。

(三)效益考评的内容主要是对项目完成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进行评定。

第七条   绩效考评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对相关考评内容尽量制定量化考评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并作出定性定量的考评结果。

第八条  考评根据项目执行阶段分为项目实施过程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考评。项目实施过程考评,是指对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性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项目完成结果考评,是指对项目完成后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   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专家评估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等,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效益(收益)及费用(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公众评价法——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及其社会效益、公众认可度等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专家评估法——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在对项目验收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信息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由专家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绩效考评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考评信息及数据提供的情况,在本条规定的方法中采取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绩效考评指标分为共性考评指标和个性考评指标。共性考评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项目的绩效考评指标,个性考评指标是针对部门、行业以及项目特点确定的绩效考评指标。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共性指标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资金到位率、财务管理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等。绩效考评个性指标由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根据被考评对象的绩效目标共同研究制定。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管理和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办法,直接组织对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绩效考评,指导、监督部门的绩效考评工作。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项目考评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考评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

项目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编制项目绩效计划,根据预算确定的绩效目标和项目实际实施情况和考评方案确定的考评指标、标准,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工作。绩效自评工作结束后,应按规定撰写《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报告》(格式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上报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绩效报告及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确定被审查对象,组织开展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考评时,可以直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或经过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专家组或中介机构在项目考评工作结束后,运用相关考评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规定撰写《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附后),并随同相关资料报委托方。绩效考评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主管部门应将所属项目单位的绩效考评报告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绩效考评的形式。绩效考评的形式包括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到现场采取勘察、询查、复核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机构在对被考评对象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

考评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被考评对象单位的特点采取不同的考评形式。

 

第四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支出管理的意见,并督促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十八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单位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考评结果,及时总结项目管理经验,完善项目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将逐步建立项目支出绩效考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1、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报告(范本)

        2、合肥市市本级项目支出绩效考评报告(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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