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外贸进出口形势及政策调整方向
一、我省外贸进出口形势
(一)2004年外贸进出口情况。2004年我省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等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在上年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继续保持全面、快速增长。全年进出口达到72.1亿美元,增长21.3%,其中:出口39.4亿美元(省内产品出口比重达65%左右),增幅28.5%,进口32.7亿美元,增幅13.5%;利用外资超过13.6亿美元,增长24.4%,超额完成目标任务1.1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5.4亿美元,在全国的位次由18位上升到第14位;对外经济合作营业额首次突破2亿美元,达到2.12亿美元,增长30%以上,在全国第19位,年末在外人数突破万人大关,在全国由16位上升到13位。 2004年我省外贸出口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生产型企业成为对外贸易主力军;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显著;中小企业继续保持保持快速发展势头;对外贸易队伍不断壮大。生产型企业在进出口中的主体地位开始确定。生产型企业出口21.6亿美元,增幅52.9%,占出口比重首次突破50%,占54.8%,比上年(46.1%)提高8.7个百分点,出口增量占全省出口增量85.5%,拉动出口增长24.4个百分点;骨干企业带动作用显著。全省出口上亿美元的企业由上年14户增至16户,如省技术公司、省服装公司等;中小生产企业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中小企业(指年出口1500万美元以下出口企业,下同)出口15.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9.2%,出口增量占全省出口增量的28.7%。其中,中小生产型企业出口11.6亿美元,增长28.1%;民营企业发展迅速。灵活的机制,加上从2004年7月1日起,外贸经营权完全放开,进一步释放了民营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活力。民营企业全年进出口17.2亿美元,增幅55.7%,占进出口的比重由上年18.6%提高到23.9%,其中,出口12.5亿美元,增幅43.4%,占出口比重由上年28.4%提高到31.7%。对外贸易队伍不断壮大。2004年有出口实绩的企业1280户,比上年1019户增加261户(其中生产型企业1085户,比上年增加226户),是我省出口企业增加最多的一年。 二是出口产品结构有所优化,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高速增长。机电产品出口首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 出口12.1亿美元,增幅47.2%(上年增幅53.7%),不仅高于全省增幅18.7个百分点,而且高于全国平均增幅4.9个百分点。占出口比重首次突破30%,达到30.7%,比上年提高4个百分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7亿美元,同比增长31.3%,占出口比重17.8%,比上年提高0.5个百分点。 三是纺织品、服装、鞋、箱包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仍是出口主打产品。纺织品、服装、鞋类、箱包四类产品出口12亿美元,增幅16.9%,占出口额30.5%。
(二)2005年1—3月外贸进出口情况。据海关统计,1至3月份我省进出口额18.7亿美元,同比增长21.3%,其中,出口10.2亿美元,同比增长39.2%,进口8.5亿美元,同比增幅5.1%。我省1~3月份外贸出口的主要特点: 一是出口继续保持较快增长。3月份出口3.7亿美元,同比增长30.4%。一季度进出口是在上年同期增长20.8%的基础上实现21.3%的增长,继续保持了快速增长势头,实现了开门红。 二是机电产品出口增势强劲,大宗商品出口增势较好。机电产品出口3.2亿美元,同比增长55.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9个百分点,占出口总值的31.6%,同比提高3.2个百分点。在出口产品中,白色家电产品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如空调出口4124万美元,+52.3%;冰箱出口2924万美元,+88.8%。汽车(零部件)出口异军突起,增势迅猛。汽车及零部件出口2609万美元,+135%,其中:载人汽车出口512万美元,+79.9%,货运汽车出口805万美元,+178.6%,汽车零部件出口1231万美元,+130.3%。 三是生产型企业出口增势迅猛,骨干企业带动显著。生产型企业出口6亿美元,同比增长63%。骨干企业如马钢公司出口0.59亿美元(+232%)、佳通轮胎出口0.37亿美元(+68.1%)、日立家电出口0.34亿美元(+55.1%)、美菱股份出口0.13亿美元(+110.3%)、华凌电器出口0.12亿美元(+92.8%)。特别是江淮汽车公司出口轻卡及底盘1991台,出口625万美元,同比增长240%;奇瑞汽车公司出口轿车895辆,出口371万美元,同比增长39.2%。这两家汽车企业正成为我省出口的生力军。 四是市县出口高速增长,省直企业出口稳步增长。市县出口6.8亿美元,同比增长55.9%,占全省出口总量67%。 影响外贸出口增长的不确定因素。从一季度运行情况看,总体趋势较好,但是当前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推动出口产品成本上升。如冰箱用钢板,今年8000~8400元/吨,比去年同期上涨2500~2900元/吨,每美元增加成本约0.4元。二是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企业交易风险增加。各种迹象表明人民币升值的脚步越来越近,致使企业对交货期限较长的合同不敢签单,不敢放开手脚出口,以免因人民币升值造成业务亏损。三是退税分担机制的完善尚不明确。完善出口退税机制的政策尚未出台,对出口和利用外资形成的制约仍然存在。四是贸易保护主义加剧,纺织品出口面临设限。美国已于4月4日对我国棉制针织衬衫、棉制裤子、棉制-化纤内衣三类服装产品启动特别限制措施。欧盟6日公布了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明确了欧盟启动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的必要条件、相关程序和相应措施。五是大宗进口商品价格变化较大,管理日趋严格,进口数量不确定性加大。如铁矿砂(离岸价)每吨上涨71.5%。近日,澳大利亚矿山企业又要求在此基础上每吨澳矿石价格再额外收每吨7.50至10美元的海运费差价,即价格上涨约110%。为控制铁矿砂价格的上涨,商务部已对铁矿砂进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受上述影响,大宗原材料如矿砂、木浆等进口数量的不确定性加大。
二、外贸出口促进政策的调整方向
首先,谈谈财政政策在对外贸易中的促进作用。外贸各项政策的实施,对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实力的提高。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进出口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在上升,2004年进出口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达12.4%,其中出口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达6.8%。对外贸易的发展,带动了全省生产的发展,使众多产品通过出口实现价值,发挥了比较优势,获得了比较效益。与此同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我省部分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不断增强,某些商品超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值,从而提高了经济效益,这些变化与各类企业积极有效地利用各项政策密切相关。二是推动企业利用外贸出口促进政策,有效促使我省外贸出口的扩大及经济效益的提高。近年来,众多外贸出口企业不仅从出口产品中获得了市场和发展;同时,各项政策也给企业降低了开拓市场成本和产品成本,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现在企业利用外贸出口促进政策支持开拓国际市场的意识十分强烈。由于政策的支持和鼓励,我省外贸出口再创历史新高。三是提高了各级政府对扩大出口意义的认识。扩大外贸出口对本地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已逐步被各级政府所认识。通过中央、省和各地的优惠政策,有效地推动企业扩大出口,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手段。现在各级政府都清楚地意识到现行的外贸出口促进政策,对进一步推动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快企业发展,实现产品价值,从而推动全省经济的稳定发展,增加地方税源,吸纳职工就业等都起到十分明显的作用。 其次,谈谈下一步政策的调整方向。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有关承诺,以及外贸进出口形势的发展,财政外贸出口促进政策也应与时俱进,紧跟外贸进出口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投资的方向、重点,应结合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主要做好抓出口产品的规模、基地建设,重点是省内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及农产品出口的基地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工作: 1、着力做好出口产品基地建设和出口项目贴息工作。积极争取并切实用好国家的各项出口促进政策,利用中部发展基金等促进出口产品基地的规划和培育,鼓励各级政府以出口基地为载体,抢抓国际产业向我国转移、沿海部分产业向内地转移的机遇,引进外资和省外资金兴办出口项目,力促农产品出口基地、其他产品基地出口的发展。这是我省进出口乃至各地经济实现超常规发展的重要渠道。 利用中部外贸发展基金、机电产品技改贴息资金、高新技术产品技改贴息资金以及农产品、纺织品、轻工产品出口促进资金等专项促进政策,对其建设项目贷款进行贴息,促使每个出口项目的出口产品档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 2、努力保持加工贸易增长的好势头。利用财政促进政策,积极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产业结构、产品种类上实现转型升级,力促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进出口迅速增长。推动加工贸易与招商引资工作的良性互动,以加工贸易方式吸引外资在我省“落地生根”,扩大我省出口规模,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出台的《关于鼓励加工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力争加工贸易进出口占出口总值的比重接近25%。 3、进一步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进一步利用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促进我省企业对新市场的贸易拓展活动,资助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合作兴办组装厂;精心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知名专业展会的参展工作。 4、推进认证和品牌建设。利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进一步推动企业开展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基础性工作,规避技术壁垒,有重点地选择一批骨干生产企业,加大各项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制订我省重点出口产品的品牌扶持实施细则,利用品牌扶持资金,加大对品牌的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企业进入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目录。 5、高度关注人民币汇率动向,指导企业规避升值损失。人民币升值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已成定局,我们要密切关注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引导企业采取押汇、套期保值、尽可能少保留现汇帐户余额、缩短结汇期限等方式,尽可能减少应收外汇帐款因人民币升值而造成的损失。同时考虑通过一定的方式,对企业采取套期保值的费用支出给予贴补。
第二部分 国家(省)外贸等其他方面主要政策
一、出口退税政策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出口退税的含义: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实行出口退税的主要理由:一是消除出口货物国家间的税收差异;二是有效避免国际双重课税。 出口退税的法律地位:对进口货物征税、出口货物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出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世界贸易组织延续了出口退税的法律地位。我国的《外贸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都对出口退税给予了法律认可。 (二)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特点及办理依据 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主要特点:一是对不同种类的出口商品实行有差别的出口退税率(0、5%、6%、8%、11%、13%、17%共7档税率);二是对不同类型的出口企业采取不同的退税方式,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流通型外贸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三是征税与退税均纳入严格的退税预算管理;四是出口退税支出原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从2004年起,超基数部分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企业购进货物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货物出口后,备齐有关单据,向退税主管部门申请退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退税办理依据: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需“三单两信息”,即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电子信息、专用发票电子信息;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需“两单一信息”,即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海关电子信息。 (三)我省落实地方分担25%超基数退税的具体政策 对地方应负担的25%超基数退税,我省实行“分担分退”方式,即各市、县出口货物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由出口货物的市、县承担;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由省级财政承担。 (四)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2004年起实施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总体运行平稳,“老账”基本还清,“新账”有章可循,但此次改革中最核心的超基数退税分担机制在运行中已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征退脱节矛盾突出,并有加速演化、升级趋势,需高度重视,并积极解决。 1、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的正面效应。出口退税新机制实施以来,清欠退税成效卓著,新账办理进度明显加快,企业资金压力大为减轻,有力地促进了外贸出口的快速增长。 2、出口退税新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中所显露出的制度缺陷,正在抓紧完善。目前正在研究的主要改革方向:一是分担机制原则不变;二是适当降低地方负担水平,并切实改进超基数退税分担方式。
二、国家专项出口促进政策
(一)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中部外贸发展资金)政策 安徽省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共同管理,用于促进我省外经贸事业发展。具体实施细则已下达(皖商规财字[2005]19号)。 主要使用方向:(1)出口企业孵化资金,主要用于市、县(市)外经贸部门(商务部门)提升出口促进工作水平,强化对辖区出口企业的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等;(2)出口基地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出口产品基地规划、业务指导、宣传等;(3)重点出口产品支持项目贴息。主要用于对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规格,增强出口竞争力的技术更新改造和新建项目贷款予以贴息;(4)品牌培育支持资金;(5)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资金,主要用于网交会、专业出口商品网的建设等;(6)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全省统一组织的对新兴和重点出口市场的调研分析、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参加重要国际博览会的展位费给予以及国际认证等;(7)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主要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企业的前期调研、投标费用补助等;(8)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政策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1、使用条件 中小企业的使用条件为:(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2)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3)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项目组织单位的使用条件为:(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中小企业使用条件;(3)参加活动的企业必须受益到所申请的支持资金,不得用于提高项目组织单位自身的效益。 2、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 开拓资金对六大类19个小项实行比例或定额资助:(1)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4)开拓国际市场(优先支持开拓拉美、非洲、东欧等新兴市场);(5)组织培训与研讨会;(6)境外投(议)标。 (三)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政策 为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 2002年原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制定了《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用于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中短期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资助(贴息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年)。两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全国情况平衡后确定各省市贴息资金额。 安排贴息资金的项目范围。1)、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2)、节能降耗、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3)、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4)、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5)、项目未列入其它贴息计划。 (四)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政策 为促进企业加大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力度,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原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对企业机电、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无偿资助。两部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全国情况平衡后确定各省市资助额。 1、出口研发资金的支出范围 出口研发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出口研发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总费用的50%,且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由商务部、财政部审批下拨。 2、出口研发资金优先资助的企业或项目 1)、出口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或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 2)、通过ISO9000、ISO14000等管理体系和产品国际认证的企业; 3)、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5)、国际招标中标的出口研发项目。 (五)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资金政策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的扶持和促进作用, 支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并降低投保成本,从2003年起,商务部、财政部拿出资金,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对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按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助,2005年已调整为10%。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依据企业对出口产品投保的缴费收据,每半年兑现一次保费贴息。 (六)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实施资源类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安排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及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鼓励企业到境外开采大宗资源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发展。对国外工程承包项目中标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已获批项目的前期调研、投标费用或论证费用补助50%,对劳务输出培训费补助50%。
三、省内的出口促进政策
2004年省内的出口促进政策 为促进我省外贸发展,积极引导出口结构调整,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结合国家外贸促进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将2004年外贸促进政策调整为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出口贡献奖励、本省产品出口退税补差、外经贸工作奖励四项,作为国家促进政策的补充。 2005年省内主要财政政策 2005年省级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促进商务事业发展,主要分为鼓励外贸出口促进政策、利用外资补助政策、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三部分。 (一)2005年鼓励外贸出口促进政策 为完善我省外贸促进政策体系,努力保持对外贸易持续增长的态势,根据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结合国家外贸促进政策调整和我省实际情况,我省2005年外贸促进政策规定如下(财企[2005]294号): (1)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 对2005年我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继续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40%给予补贴,其中对农产品缴纳保费金额的60%给予补贴。 (2)企业出口本省产品增量奖励 1)、企业出口本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增量奖励:各出口企业以2004年一般贸易下的本省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实际出口额为基数, 2005年超基数出口每美元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3分钱左右),机电、高新产品不重复计算。 2)、企业出口本省加工贸易产品增量奖励:各出口企业以2004年加工贸易产品实际出口额为基数,2005年超基数出口每美元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3分钱左右)。 (3)省级及省级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县(市)外资企业出口工作奖励 2005年开发区外资企业出口实现增长且出口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奖励,县(市)外资企业出口实现增长且出口总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县(市)政府进行奖励。开发区、县(市)企业按各自系统分别排名,但位于县(市)域的开发区企业并入县(市)属企业计算外资出口奖励。外资企业出口第1名的开发区、县(市)各奖励30万元,第2~3名各奖励28万元,4~7名各奖励25万元,8~12名各奖励20万元。 (4)外经贸工作奖励 在完成省商务厅下达各市的进出口考核目标的前提下,对2005年进出口实绩前7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7名各奖励6万元;对超过上年进出口净增额前7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7名各奖励6万元;对进出口增幅前4名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各奖励6万元。 对2005年进出口实绩前10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10名各奖励6万元;对超过上年进出口净增额前10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第1名奖励12万元,第2~3名各奖励9万元,第4~10名各奖励6万元;对当年进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上且进出口增幅前4名县(市)的商务(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各奖励6万元。 每个市、县(市)的奖励最多只能享受3项工作奖励中的2项。 (5)、企业出口突出贡献奖励 对2005年进出口实现增长且进出口总额超过亿元的企业,分等次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以年终清算数为准。 (6)远期结售汇业务补贴 对出口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而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给予补贴,从2005年5月1日起到年底,企业在其出口额度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售汇至成交每月每美元补贴0.005元左右。
四、省内其他政策
利用外资补助政策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调动各地利用外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决定,从2004年起对各市、县政府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实行考核补助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如下(财企[2005]319号): (一)补助对象和标准 1、对市政府的补助 1)、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且完成省下达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市,按利用外资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3亿美元、4亿美元的,分别补助招商经费20-30万元、40-50万元、60-70万元、80-90万元。 2)、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前5名且当年和上年均已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市,按增幅排序分别补助招商经费30 万元、25万元、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 3)、对引进世界500强资金的市,按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家,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 4)、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占实际利用外资完成数比列全省前3名且完成省下达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市,分别补助招商经费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5)、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增幅前3名且当年和上年均已完成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市,按增幅排序分别补助招商经费15万元、10万元、5 万元。 2、对县(市)政府的补助 1)、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千万美元且完成各市下达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县(市),利用外资超过1千万美元、2千万美元、3千万美元、4千万美元、5千万美元的,分别补助招商经费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60万元。2004年,利用外资超过5百万美元的,各补助招商经费10万元。 2)、对引进世界500强资金的县(市),按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家,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 3、对开发区的补助 1)、对完成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的开发区,各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对完成当年利用外资目标任务且利用外资超过1千万美元、3千万美元、5千万美元、8千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补助招商经费5-10万元、10-20万元、15-30万元、20-40万元、25-50万元。 2)、对引进世界500强资金的开发区,按每引进世界500强企业1家,补助招商经费5万元。 (二)利用外资的构成 考核补助对象利用外资的实绩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者在非上市公司中的全部资产,以及外国投资者在单个外国投资者所占股权比例不低于10%的上市公司中的投资;二是对外借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业筹措并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或发行的外币债券,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三是外商其它投资,指除上述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其它方式吸收的外资,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等。所考核实绩仅指利用外资,不得将内资折算成外资。 (三)利用外资的确认 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增资扩股资金,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中的外商出资金额为准;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转贷凭据的到位资金额,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对外发行股票以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以海关数据为准。 (四)考核程序 每年年度终了后,由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市级及所属县(市)、开发区的利用外资实绩,并附经当地政府、开发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和本通知第三条“利用外资确认”要求的有关材料,于1月31日前分别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及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办公室。省财政厅根据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办公室、省商务厅的意见,经审核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其他 省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利用外资办公室为考核补助的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考核补助活动,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每年对考核补助对象利用外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相应荣誉和追回补助经费,并取消其下年度考核补助资格。 促进现代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 为推动我省流通业发展,发挥现代流通业在引导生产、促进消费、开拓市场、扩大就业、配置资源等方面的作用,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决定建立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我省2005年现代流通业发展促进政策有关问题如下规定(财企[2005]295号): (一)资金使用原则 1、项目扶持原则。现代流通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项目,项目载体明确,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 2、项目评审原则。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家组,对商务系统及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独立发表明确的评审意见。 3、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贴息、补助、奖励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拨付到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如有违反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二)资金使用范围 1、流通方式发展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重点培育的大型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对推动流通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项目、建立城市社区连锁便民网络项目给予技改贴息或补助。 2、农村流通体系建设项目。配合商务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组织开展城乡双向流通网络建设对接活动,对实施建设“农家店”、农村农资连锁店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技改贴息或补助。 3、“三绿”工程项目。支持创建10个国家级和省级农副产品绿色批发市场,对符合国家绿色消费统一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新建的城市生猪机械化集中屠宰和新建的城市豆制品机械化生产项目给予技改贴息或补助。 4、市场监控体系建设项目。主要用于支持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要求,建立城乡市场运行监测系统,对建立企业数据网上直报系统的项目给予补助。 5、突出贡献奖励项目。主要用于奖励在流通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 (三)项目申报条件 除奖励外,贴息或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1、属于本通知第二部分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2、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的贷款,须经银行批准同意,企业与承担银行已签定贷款合同。 3、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竣工后,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出具的项目竣工合格日期在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4、未曾享受到国家及省技改贴息或补助的项目。 (四)项目的组织和申报 各市、县商务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地方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项目的组织和资金审核,并共同负责上报。省直企业的项目组织工作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地方主管部门和省直企业的技改贴息或补助项目于2005年8月31日前分别报送省商务厅企业改革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五)项目申报材料 除奖励项目外,其他项目均按下列要求报送材料: 1、贴息或补助资金书面申请报告; 2、《2005年现代流通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或《2005年现代流通业专项项目补助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批复文件或备案许可证明; 4、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投资明细项目); 5、如贴息项目应出具项目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和利息结算清单;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资金管理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各市、县、省直有关企业按规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省财政厅根据通过评审项目的汇总意见,办理资金拨款手续。
200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