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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洪发[2004]30号)文件精神,加快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发展目标: 2007年在2004年基础上再翻一番,并力争有更大的发展。
    第二条  实现第二个“三年翻番”目标,关键是要突出重点,大力扶持十大产业(产品)制造基地龙头企业的发展。根据行业领先、具有品牌优势、经济效益突出、科技含量高、成长性较好等标准确定十大产业(产品)制造基地龙头企业,今后涉及到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先向龙头企业倾斜。
    第三条  发挥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市财政局每年及时做好市本级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并督促检查各县区、开发区做好相应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费的减免,属市级权限的,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认定企业投资规模,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属县区、开发区权限的,参照上述程序,由企业向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  对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三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实施奖励,涉及市、县区(开发区)两级财政受益的,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只涉及县区(开发区)财政受益的,参照上述程序,由企业向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提出申请,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牵头,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或增资扩股的企业,以及争取到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对为重点产品、重大项目、重点企业进行协作配套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可享受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贴息。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对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中国软件行业百强的软件企业和国家级软件项目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企业建立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需享受奖励政策的,先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立项,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向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报,并参与认定过程。对被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被省经贸委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和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时,应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对国家有关部委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和“中国驰名商标”、省政府有关部门新认定的“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每年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优秀新产品的申报和评选,评选结果由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对被评为南昌市优秀新产品的,奖励2万元。在此基础上,市级优秀新产品再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优秀新产品的,分别再奖励3万元和10万元。优秀新产品必须是通过鉴定、在技术上有一定突破,填补省内、国内空白,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已有一定批量生产,市场销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
    第十二条  投资南昌的高科技、高投入、高效益和产业带动力强的战略性制造业项目,需商品房开发指标和商品房用地指标的,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商市土地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再上市规划土地运作会议。
    第十三条  对被评为当年出口创汇全市10强且年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业企业,给予其外销内陆运费50%以内的奖励(外销内陆运费仅指从南昌到离境口岸的运输费用),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使用深夜电能。每年7月、8月、9月、12月,对安装了分时电能表,并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签订了深夜用电协议,当月深夜(指当日23:00-次日5:00)用电占全月总用电量25%以上的市重点企业、重点支持企业和重大制造业项目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深夜电量时段用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的标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奖励资金一月结算一次。
    积极推行节能降耗工作,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及其所属的市节能中心要加强对市重点企业节能降耗工作的管理,组织对企业节能降耗管理先进单位的评比工作,推动企业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转变。每年由市节能监察中心评出10户南昌市节能降耗管理先进单位,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分别奖励企业有功人员1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5000元。
    第十五条  鼓励重点企业快速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对销售收入当年增幅30%以上,且近三年增长平稳的市重点企业,以及销售收入当年增幅5%以上(含5%),且对市、县区财政贡献较上年有增长的市重点企业中的中央、省属企业实施奖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会同统计、财政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创新分配机制,按照责任、业绩和报酬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负责市属重点企业中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的主管部门,要制定试行年薪制、股份期权制实施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对企业经营者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加大技工人才培训力度,努力打造一支满足南昌工业快速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和熟练工人队伍。
    对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学员毕(结)业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并与企业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培训机构或社会技工培训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培训机构的申请,按照每培训一人补贴400元的标准进行审核,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在促进再就业资金、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办理资助手续,每年资助1万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创业人才的培训计划,培训经费也可在促进再就业资金、征收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支付。同时,鼓励企业定期对所需人才进行预测,并积极主动地与当地职业院校实行订单式培养,以达到供需平衡和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市教育局负责推动此项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走出去、请进来”的原则,加大对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和企业经营人才的培训力度。每年从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120万元作为培训补贴,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工业经济管理人才和企业经营人才的培训计划,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要建立对重点企业的快速反应工作机制,经常深入企业,及时了解企业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做好市领导现场办公的协调工作,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运行调度会,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条  完善工业经济目标考核机制。从2004年始,对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每年按照洪府厅发[2003]18号文件实施奖励。对实现“三年翻番”目标的另行奖励。
    对在重点工业园区考核评比中,获得单项第一名的园区管委会分别奖励2万元,获得六大指标综合先进单位前三名的园区管委会分别奖励4万元、3万元、2万元,其中园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的奖金为奖金总额的50%,可重复计奖。对未完成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加大对品牌的宣传力度,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申请,对有突出贡献(总量连续三年在全市排名前三位)的十大产业(产品)制造基地的龙头企业在新建广场、公园冠名提出意见,报市工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照地名管理法规报市地名委员会转呈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每年评出的南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每人奖励5万元;对出口创汇10强企业、纳税20强企业、销售收入20强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可重复计奖。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被省政府新评为省特级信用企业实施奖励,由企业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市工业领导小组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开发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工业、抓发展,重点是抓投入、抓配套、抓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贯彻落实该文件的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并上报市工业领导小组,确保发展政策落到实处。
    第二十五条  要进一步加大对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全市上下全面、准确地了解这个政策,以便贯彻落实好这个政策,营造浓厚的工业发展氛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开发区和重点企业要以这个政策的出台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解放思想,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举措,思发展,比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奖励所得,并取消三年奖励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第十五条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区受益财政按受益的比例分担,其他奖励资金均在市制造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二OO五年元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南昌市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O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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