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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昌市委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洪发[2004]30号

    2003年5月,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的决定》,为进一步加快实施建设现代制造业重要基地核心战略,强化工业优先意识,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激励,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凝聚合力,聚焦工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南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继续贯彻已有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依据上级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明确工业发展目标和重点
    1、发展目标:努力实现两个“三年翻番”,即:200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销售收入、利税三大指标在2001年基础上翻一番,2007年在2004年基础上再翻一番,并力争有更大的发展。
    2 、扶持重点:加快建设和发展汽车、空调、食品、光电和软件、造纸、飞机、纺织服装、医药和医疗器械、机电、建材和新材料等十大产品制造基地,不断提高支柱产业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量中的比重。
    二、多方增加工业投入,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3、在2004年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的基础上,2005年再增加1000万元,共5000万元,专项用于制造业项目贴息和兑现本政策措施中的有关政府性奖励。从2006年至2008年,每年按10%递增安排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各县区、开发区要根据各自情况,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作为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和用于支持本县区制造业发展。
    4、新办工业企业和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外资按同期汇率折算)以下的,属市、县区有权减免的建设规费减免50%;1亿元以上(含1亿元)、2亿元以下的,减免80%;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予以全免。
    5、新办以及从外地整体搬迁来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三年内首次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时,一次性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其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受益部分的1%奖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工业投入。加大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业招商引资力度,对企业招商引资有功人员,除兑现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外,允许企业视贡献另行奖励。鼓励企业上市融资,从2005年起,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按当年募集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对争取国家和省项目资金支持的,一次性按实际到位资金的千分之二奖励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
    7、鼓励企业开展专业化协作配套。对为重点产品协作配套项目贷款,市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安排贴息。
    8、积极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策略,走新型工业化路子。大力扶持软件产业发展,落实好国家支持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对新进入国家软件行业百强的软件企业和国家级软件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
    9、鼓励企业开发研制新产品。对新评为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市级优秀新产品的企业,每个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及其有功人员10万元、3万元、2万元。
    10、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对新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11、鼓励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市场,提高市场竞争力。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优秀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本地知名品牌产品。加大力度保护名牌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等部门要加大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力度,切实维护本地知名品牌产品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重点企业发展,做强做大工业龙头
    12、为支持投资南昌的高科技、高投入、高效益和产业带动力强的战略性制造业项目的发展,如企业需要,可从全市商品房开发指标和商品房用地指标总额中安排适当指标,用以分担其制造业投资风险和增加制造业资本,但必须严格按国家土地法规政策操作。
    13、鼓励有比较优势的市重点企业跨区域整合资源,增强南昌作为省会城市的辐射功能。对跨区域整合资源,借助外地资金,开拓外地市场,实施低成本扩张,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市政府予以积极支持。
    14、鼓励大型出口企业发展。凡被评为全市出口创汇10强且年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为降低其物流成本,对其外销内陆运费给予50%以内的补贴。
    15、对市重点企业和投资南昌的高科技、高投入、高效益的重大制造业项目,优先安排其水、电、油、运等供应;凡避峰用足深夜电和节能降耗先进的,适当补贴其电费。
    16、对销售收入当年增幅30%以上,且近三年增长平稳的市重点企业,以增幅30%为基数,按每超过1个百分点奖励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对纳入市重点企业范畴的中央、省属企业,其销售收入当年增幅5%以上(含5%),且对市、县区财政贡献较上年有增长,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按受益部分增长额的1% 一次性奖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完善激励培训机制,建设工业人才高地
    17、对市属重点企业中的国有控股公司主要经营者,按照责任、业绩和报酬相一致的原则,可以实行年薪制、股份期权制等多种具有中长期激励作用的分配形式。
    18、鼓励企业创新分配机制。引导企业逐步建立起重实效、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的分配激励机制,对高级管理人员可实行年薪制;鼓励持有专利的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参加企业年度分红。
    19、加大技工人才培训力度。劳动、教育等部门要把培养技工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与工业企业的对接互动,采取定向订单式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造就一支满足我市工业快速发展急需的高级技工人才和熟练工人队伍。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围绕我市工业发展需要,实行定向订单式职业培训,且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市教育局和市再就业中心按有关规定在教育附加费和促进再就业资金中出资,资助企业和培训机构。
    20、每年组织各县区、开发区分管工业的领导、工业部门的负责人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参加高级人才培训、外出挂职学习或出国学习。从企业和涉工部门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县区、开发区及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班子或挂职锻炼。
    五、加大工业协调力度,营造浓厚发展氛围
    21、坚持市主要领导对市重点企业和重大工业项目现场办公工作机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做强做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大对水、电、油、运以及制约工业发展的大宗原材料的调控力度,由市经贸委不定期组织召开调度会,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生产要素配置问题。
    22、强化对工业的领导。全市涉工政策、规划、计划统计、资金调度、项目安排、企业改革、招商引资、监督考核以及重点工业企业运行协调等重大事项由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各县区要根据各自情况,分别成立或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协调解决本区域工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23、市政府每年对全市工业发展计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县区、开发区和重点工业园区,各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工业发展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工业园区,主要考核实际开发面积中每平方公里年度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工业销售收入、上缴税金、出口创汇、安置就业和工业增加值等六项指标。每年对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奖励先进单位和有功人员;对发展工业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具体考核评比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时,建立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通报制度。由市经贸委会同市统计局对各县区、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市工业国资公司、市重点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24、为保持企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经营,公、检、法机关对市重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要慎用强制措施,确实必须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前应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并告知企业主管部门,以便做好工作衔接。
    25、对有突出贡献的大企业,可以在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新建广场、公园冠名,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县区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有市重点企业主要经营者,并适当增加其名额。
    26、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社、电台、电视台等各类新闻媒体开辟工业发展宣传报道专栏,加大对市重点企业、优秀企业家、拳头产品、重大项目的宣传报道力度。同时,要防止未经核实,有损市企业和企业家形象的负面报道,对蓄意捏造、歪曲事实,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不良影响的失实报道,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7、由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一年一度的南昌工业经济十大突出贡献企业家、出口创汇10强企业、纳税20强企业、销售收入20强企业,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8、鼓励企业诚信发展。积极推进企业信用建设,着力打造信用企业。对被评为省特级信用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5万元。
    六、其它
    29、以上政策措施所涉及的奖励,均由市工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奖励如与其他文件中有重复的,不重复计奖,但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和项目不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涉及市、县区两级财政的,按财政受益比例分担。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奖励,由市工业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奖励数额。
    30、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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