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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预算编审工作流程

为推进市级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预算编审运行程序,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保证预算编审工作的科学性、完整性、准确性,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预算布置和部门“一上”申报

1、预算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编办”)研究提出市级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拟定部门预算支出标准和公用定额,制定相关支出政策。

2、每年4月份,预编办印发下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通知、报表和软盘,部门“一上”申报内容包括:部门组织收入、项目支出申报表、项目申报书和市直单位基础信息软盘等内容。预编办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召开市直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布置会,指导市级各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并为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预算定额、具体预算支出政策咨询方面的服务。

3、各基层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印发的预算编制通知要求,编制本单位“一上”申报表和预算编制说明,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安排依据,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由主管部门于6月底前报送预编办。

二、财政“一下”初审和控制数下达

1、预编办及时将部门报送的“一上”申报表内容按有关规定进行拆分,将部门组织收入计划(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收入,下同)、项目支出申报送交各对口业务处初审,部门申报3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统一交经济建设处初审。各业务处于8月初将初审结果和单列的项目支出初审意见反馈预编办。

2、预编办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审核汇总部门基础信息资料,工资统发管理部门负责于7月初将统发工资情况提交预编办。预编办据此初步核定部门人员支出预算、定额公用支出预算,并征求各业务处意见。

3、预算处初步预测下年度市级预算内可用财力,确定以收定支和法定增长支出控制指标,于8月上旬送预编办。

4、预编办按照“各自平衡”和“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部门预算作进一步审核,并按规定选择项目,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

5、预编办根据预算处下达的控制指标,对各部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8月31日前下达部门预算“一下”建议控制指标。

三、部门预算“二上”申报

1、8月底前预编办制定下发部门预算“二上”申报录入表、输出表表格、软盘和相关文件。

2、各部门根据财政下达的预算控制数,调整本部门预算收支建议数,正式编制部门预算草案,于9月30日前报送预编办。部门预算“二上”申报内容如有变动和调整,应同时附送项目论证补充材料和调整依据。

四、财政“二下”审核、报批和预算批复

1、预编办审核各部门预算草案,将部门上报预算软盘录入部门预算数据库。10月上旬,再次将部门预算中的组织收入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及相应的论证报告等附件,以及政府采购预算表,按其职责范围分别拆分给各业务处和政府采购处初审。

2、10月31日前预编办将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审核情况,提交各业务处征求意见;各业务处审核对口部门的组织收入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将项目支出按轻重缓急排序,同时将市委、市政府明确安排的项目和预算年度必须安排的项目,单独列表并附相关依据,报送预编办。

3、11月上旬,各业务处将基本支出预算初审意见反馈预编办。政府采购处将审核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报送预编办。

4、11月中旬,各业务处将经批准不纳入部门预算的单列项目支出的审核结果和相关依据送预算编制办公室;预算处负责测算市级财力和控制指标,将市级部门预算总支出控制数和以收定支以及法定增长支出控制指标送预编办。

5、预编办汇总审核各部门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和单列的项目支出。根据预算处测算的市级财力,提出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安排建议、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和备选项目建议,经局领导审定后,于11月30日前形成市级综合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6、预编办及时将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综合预算(草案)预算内支出部分报送预算处,由预算处汇总编制市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预编办会同有关处室做好市级预算论证,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部门预算。预算处负责将市级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7、市级财政预算和各部门预算经人代会批准后,预算处负责在30日内将财政收入预算分别通知收入征管部门和有关处室;预编办负责在30日内,将各部门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到一级预算单位,并分别抄送预算处、国库处、政府采购处和各业务处。

五、部门预算细化、调整的审核程序

1、部门预算中暂时难以细化的支出项目,部门在使用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进行细化,经业务处室和预编办审核报批后,按规定程序使用。

2、在年度执行中,如果单位遇到突发性、不可预见,但根据实际需要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业务处会同预编办审核汇总,交预算处综合平衡后,每半年按规定程序报批。

3、对因政策性调资、增人等增加的基本支出,每年第四季度由预编办会同各业务处室进行测算汇总,交预算处按规定程序报批。

4、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人大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各业务处会同预算编制办公室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交预算处调整指标。

六、本工作流程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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