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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预算管理规程(试行)

2003年4月14日)

 

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内部预算管理程序,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机制,特制定本规程。

一、预算编制

市级预算采用部门预算编制方式。“一个部门,一本预算”,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所有收支均在部门预算中全面反映。市级预算编制具体程序如下:

(一)预算编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预编办)研究提出市级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有关支出政策,报局领导研定。

(二)预编办根据局领导研究确定的意见,制定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文件、表格和具体要求,会同各业务处布置市级各部门编制年度预算。

(三)市级各部门统一向预编办报送部门预算建议草案。

(四)预编办将部门预算中部门组织收入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拆分各业务处审核。

(五)预编办负责审核各部门基础信息资料,测算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并征求各业务处意见。

(六)各业务处审核部门组织收入预算和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返还预编办。

(七)预编办对征求业务处意见后的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各业务处审核后的各部门组织收入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统一作进一步审核后,汇总形成部门预算草案。

(八)预算处测算市级财力,向预编办下达支出预算初步控制数及有关以收定支和法定支出控制数。

(九)预编办会同各业务处在预算处下达的支出预算控制数内提出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及备选项目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预编办根据批准的意见,向各部门下达部门组织收入预算调整意见和支出控制数,由各部门对部门预算草案进行调整,正式编报部门预算。

(十一)预编办汇同各业务处对部门上报的预算进一步审核后,按照预算处最后的市级财力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按预算科目进行归类,形成市级预算和部门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十二)市级预算经批准后,预编办统一批复各部门预算,同时抄送各业务处和国库处。

    (十三)预编办将经批准后的市级预算及向各部门批复的预算送预算处,预算处负责组织预算执行。

    二、预算执行

(一)预算处将市级收入预算分解落实到各征收部门。

(二)国库处将纳入国库集中支付部门的部门预算下达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由支付中心按规定执行。

(三)各有关业务处要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管理,及时催缴各项预算收入,对按规定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含政府性基金收入等),应按月清缴市财政金库。

(四)市级收入退库,按年度预算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得突破预算。退库指标不结转下年。退库审批程序:

1、计划亏损补贴退库,由各归口业务处根据预算安排,填开“收入退库书”,经分管预算局长审签后,送国库处办理。

2、所得税“先征后退”及其他收入退库,由部门或企业提出申请,各归口业务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预算局长审批同意后,填开“收入退还书”,连同有关政策依据等附件,送国库处办理。

(五)预算执行中,各部门因政策性增支或其他特殊因素确需追加预算的,由各业务处会同预编办提出意见,报预算处统一审核后,按《合肥市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办理报批。追加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处在2个工作日内向各业务处下达追加预算通知单,同时抄送预编办和国库处,国库处通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调增有关部门和单位支出预算指标。对已列入市级年度预算,但未分解到具体部门的购置费等支出,由预编办会同各业务处、政府采购处提出分解意见,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对情况特殊、经领导批准需临时追加的支出(含外事活动费、会议费等),由各业务处将领导批示送预算处,预算处向业务处下达追加预算通知单,并抄送国库处。未经预算处办理追加预算,各业务处不得先行向部门办理拨款。

(六)省追加支出,预算处应在接到省追加支出通知单2个工作日内将追加指标分解下达个各业务处。

(七)市直各部门追加县区支出,先由各部门在核定的预算内,按支出项目提出具体意见,经局各业务处审核并报局领导批准后,下达追加指标文件,送预算处统一办理。各业务处追加县区支出,应报局领导批准。

(八)各项预算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项目、科目之间,原则上不得调剂;确因特殊情况需调剂使用的,由各业务处报局领导批准后,送预算处办理科目调剂事宜,预算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通知业务处室,不得在年终一次进行调整。

(九)市级预算拨款遵循以下原则:1、按预算拨款。严格实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对预算安排的项目,按预算指标限额拨款,不得超指标拨款。2、按收入进度拨款。对城建税、专项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等其他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要根据收入入库情况办理拨款,实行先收后支。3、按进度拨款。对项目支出,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办理拨款。

(十)年初,市级预算草案经市人代会批准之前,可先按各部门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预拨部门正常经费。

(十一)每月月初5日内,预算处将截止到上月底对各县区累计追加支出情况送国库处,国库处据以与县区结算资金往来情况。

(十二)单位预算借款和上下级往来借款,需经分管预算局长审批。

(十三)对于追加预算未经批准,但特别紧急,确需拨付资金的,由各业务处报经分管预算局长批准后,送国库处,国库处根据领导批示预拨资金,先作“暂付款”处理。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由各业务处将预算处下达的追加指标通知单送国库处,国库处据以转列支出。

三、对账和财政决算

(一)预算处、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和各业务处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各业务处应建立分管部门、单位的预算指标、拨款台账,按月与预算处、国库处、国库支付中心进行核对,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更正。

(二)年终市级财政决算由国库处商统计评价处布置。决算编制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的原则,不得以拨作支,以估代报。

(三)各业务处应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对各部门决算进行审查,并批复各部门决算。

(四)各业务处对分管部门决算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国库处汇总编制市级财政决算报表。

(五)对各部门年度结余的支出指标,由各业务处按照市级年度财政决算布置的要求提出意见报预算处,预算处根据年终清理要求和市级财政收支平衡情况提出意见,于下一年度元月20日前,报局领导批准后,向各业务处下达“结转下年支出预算指标通知书”,同时抄送预编办和国库处。不予结转的预算结余,一律用于平衡当年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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