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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级财政预算追加听证暂行办法

1999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追加行为,提高预算追加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预算追加听证办法(试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追加听证,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申请追加预算支出的项目,通过举行听证,在收支平衡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项目应进行预算追加听证:

(一)申请追加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包括预算已作安排,需要追加支出预算的项目);

(二)申请追加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1、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2、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预算追加数额不易确定的项目;

3、有争议的项目。

用于防汛、抗旱、救灾等紧急事项的追加支出,不属预算追加听证范围。

第四条 预算追加听证遵循公正、公平、科学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预算追加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由市财政、计划、法制、审计、监察等部门并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共同组成,听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参加听证人员不作固定,每次听证会之前,听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听证的项目内容,推选公正、廉洁并具有较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员参加听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听证。

第六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须进行预算追加听证的项目;

(二)确定预算追加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听证会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送达《预算追加听证通知书》;

(三)对申请追加预算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追加预算金额提出初审意见;

(四)组织召开预算追加听证会;

(五)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预算追加听证情况及项目处理建议;

(六)以书面形式向申请预算追加单位、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审定决定。

第七条 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应向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预算追加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预算追加项目的追加数额、概算及实施周期;

(三)申请预算追加的理由和依据;

(四)申请预算追加项目实施后的效益分析;

(五)与申请预算追加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申请预算追加的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应进行听证的项目。

第九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项目情况,统筹安排,确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送达《预算追加听证通知书》。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向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专家送达《预算追加听证通知书》和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参加听证的单位、人员以及听证内容、听证规则等有关事项;

(二)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作申请预算追加项目审查情况的说明;

(三)听证委员会办公室作有关预算追加项目审查情况的介绍;

(四)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向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询问有关情况;

(五)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退出,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有关专家对预算追加项目提出处理建议;

(六)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将听证笔录交参加听证的单位代表和有关人员审核后签字。

第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10日内,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听证情况,对申请的预算追加项目提出处理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预算追加的项目,经过听证后,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听证的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不同意预算追加的,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特殊情况确需要追加预算的,由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听证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听证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专家及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预算追加的单位在所听证前撤回预算追加申请,或者经过听证决定不予追加的项目,在本预算年度内不得就同一项目再次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已经批准的预算追加项目,有关单位不得再次提出超预算的追加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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