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是实现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有效手段,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处于重要的龙头地位。近几年,我市城市规划投入逐年加大,市财政设立了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为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市出台了《合肥市规划编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划编制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为市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域范围内全局性的专业规划等。对于市规划局与三县政府或其他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的规划,其所需经费由市与三县政府或其他部门按双方各占50%共同承担。《办法》规定规划编制专项经费需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履行报批手续。凡从规划编制专项经费开支经费的规划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因特殊原因需采取邀请招标或指定编制单位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委托其他单位编制的规划,由市财政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编制单位。规划编制相关经费经市财政审核后,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规划编制所需总经费的15%。同时,《办法》还对经费预算的追加程序、招标信息的发布以及资金支付的依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