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4]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林业局、监察局拟定的《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的有关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认真做好兑现工作,对于落实农村经济政策,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要广泛宣传政策,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严肃工作纪律,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予以严肃查处,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及时、顺利兑现到农民手中。
二○○四年七月六日
关于兑现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工作的有关意见 (市财政局 林业局 监察局 二○○四年六月) 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是当前我市农村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事关全市农村稳定的大局。2003年度补助资金总额达6079.5万元,目前,我市兑现工作已经启动。为保证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8号)和省财政厅、林业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04]304号)要求,现就严格执行兑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3年度发放的粮食补助资金是退耕户用来购买口粮的资金,要采用现金形式发放。各地在发放补助款时,要严格执行退耕造林地每亩补助150公斤粮食、每公斤粮食1.4元的标准,不得擅自减低对退耕户的粮食补助标准。 二、补助资金要由乡镇财政(农税)所直接向退耕户兑付,以确保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顺利发放到户,退耕户凭本人身份证明和退耕还林证书即可领取,不得再设置任何前提条件。发放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宣传,积极引导,逐户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三、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得抵扣农业税和其他任何费用,不得由乡镇或村组干部集体代领转付。 四、切实加强领导,加大检查监督工作力度。要严肃兑付工作纪律,对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退耕还林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