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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的通知

合财购[2004]7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制度实施三年,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便于加强管理、堵塞漏洞、降低成本,决定继续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定点加油的办法。现将本轮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不论其资金来源,一律实施定点加油,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办法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包括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大车、小车、摩托车,以及其他特种车辆,无论其购置的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定点加油;在市外出差的车辆需途中加油,不在本规定范围。

       2、每个单位选择的加油站应相对固定,并就加油服务事项如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与相关的加油站签订协议。

       3、加油方式:各单位凭合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行驶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对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行驶证加油的车辆,在价格上按合同规定给予固定比率优惠。

       4、资金结算: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根据与定点加油站签定的协议与发票金额按期向定点加油站转帐支付。

 

       三、本轮定点加油站通过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为以下8个,分别是:中石化濉溪路加油站、中石化金屯加油站、中石化芜湖路加油站、中石化银环加油站、中石化高新区加油站、中石化蚌埠路加油站、中石油江淮公司杏花加油站、徽商中油东陈岗加油站。

 

       四、定点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请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2619637),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按合同规定给予扣减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没有按合同规定为公务用车加油提供24小时服务的;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3)为加油车辆开具超出加油金额的发票的;

      4)计量不准确,短斤少两的;

      5)没有按合同规定的优惠比率执行供油价格的;

      6)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物品的;

      7)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8)没有严格执行“核对行驶证加油”办法的。

 

       五、市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根据《合肥市开展政府采购工作检查的暂行规定》(合纪发{2003}14号)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

       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求加油站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的发票的;

       3、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的,或要求加油站为单位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的。

       各单位应根据定点加油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工作。

       本轮定点加油有效期为两年,自20041120051231

 

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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