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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纳税指南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契税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行为为征税对象,向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为了方便您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印制了这份纳税指南,供您参阅。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551-3532312,我们会给您作详尽的解答。

Ø         契税的征收机关

《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我市契税的征收机关是合肥市财政局。

Ø         契税纳税管理程序

实行“先纳税、后办证”的契税纳税管理程序。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依法先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缴纳契税,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纳税人未缴纳税款,未提供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Ø         契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权属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依法缴纳契税。

Ø         契税的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有偿划拨使用);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4、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的行为。

Ø         契税的适用税率

1、《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97101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按4%执行。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自199981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房,暂减半征收契税,但购买别墅等高档住宅、商业用房屋、房屋受赠行为、交换行为等,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按全额纳税。

3、纳税人在新契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购买房屋的,比照新契税条例执行,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Ø         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房屋的成交价格应包括建筑物和各种附属设施。例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学校、住宅、地下室、游泳池、围墙、烟囱等;各种附属设施是指与建筑物不可分割的设施,如电梯、中央空调、厨卫设施、燃气暖气水电设施,及其他各种管道、线路等。

Ø         契税的纳税期限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Ø         契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承受房地产权属(房屋买卖、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后,应依法先在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契税,凭征收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不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纳税申报地点:

①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的,在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由财政部门设立的契税征收点办理纳税手续。

②办理土地权属转移的,在合肥市契税征收中心办理纳税手续(地址:阜南路168号,东怡酒店正对面)。

Ø         契税的减免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政策规定减免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按照省财政厅“财农税字[1999]632号”文件规定执行;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

6、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于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尚健在,而根据遗嘱由其他亲属继承的,应全额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Ø         申报缴纳房屋契税需提交的材料

1、商品房需提供: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2、二手房买卖需提供:

①买卖协议(原件、复印件);

②房屋评估报告原件(本条限于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③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需提供: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预付款收据(原件、复印件);

4、个人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

①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④公房证(原件、复印件);

⑤购房时职务(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

5、拆迁安置房需提供:

①房屋拆迁批准文书

②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③购房价差发票(原件、复印件);

④购房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

⑤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6、房屋交换需提供:

①交换(置换)协议(原件、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旧房评估报告(原件);

④交换双方原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7、房屋赠与需提供:

①赠与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②赠与公证书(原件、复印件);

③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8、房屋、土地抵债:

①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②土地、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③土地、房屋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复印件)。

9、开发商代客户办理纳税:

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②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③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Ø         申报缴纳土地契税需提交的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

2、土地征(占)及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原件);

4、受让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Ø         延期缴纳契税,如何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Ø         违反契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如何处理?

纳税人违反有关契税法规政策的,有抗税、偷税、骗税等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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