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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合财建[2005]155号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改善农贸市场的设施和环境,2005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区农贸市场改造。为规范管理和使用好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实行总额控制。2005年,市财政安排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总额为200万元。
    第三条  市对各区(含开发区)辖区内农贸市场改造,给予专项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的比例不超过40%。
    第四条  市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条件:
    1、改造的农贸市场位于市区(含开发区)辖区内;
    2、改造的农贸市场必须符合农贸市场规划,规划中近期将搬迁、拆除或重建的农贸市场不列入补助范围;
    3、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第五条  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
    1、市场内的公共通道改造;
    2、市场内的给排水设施改造;
    3、市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公共照明线路改造;
    4、市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改造等。
    第六条  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1、凡符合条件的市场,由市场开办者向所属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市场改造申请,并附改造内容、面积、改造图纸、预算资金来源、完成时间等相关材料;
    2、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资料报市商务局;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预算评审;
    4、市财政局根据中介机构的投资评审意见,会同市商务局提出农贸市场改造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贸市场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向所在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反馈。改造项目动工时,市财政通过区财政预拨市级补助资金的50%。
    第八条  凡列入市补助范围的农贸市场改造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市财政通过区财政兑现剩余的补助资金。
    第九条  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未按原计划组织实施的,市财政扣回预拨的市级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改造项目实际投资达不到原预算投资额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相应核减市级补助资金。
    第十条  农贸市场改造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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