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建[2005]33号
为切实保护土地、增强环境和资源保护意识,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有效降低粘土实心砖产量,鼓励和扶持粘土实心砖企业转产高强度、废渣高掺加量、高空洞率、孔型合理的粘土空心产品以及其它各类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推进我市墙改节能工作的健康开展。根据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粘土实心砖企业整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以奖代补范围 (一)省政府第159号令实施之前已合法建设的粘土实心砖企业根据规定达到限产目标,并实现转产的企业及所在乡镇; (二)省政府第159号令实施后以生产空心砖名义报批而实际生产实心砖,根据规定要求已实现停止生产实心砖,并转产空心砖的企业及所在乡镇; (三)在粘土实心砖企业整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 二、以奖代补标准 (一)完成转产任务的补助标准 1、对购买450级空心砖制造设备实现转产的企业,每个转产企业补助8000元,所在乡镇补助2000元; 2、对购买500级及以上空心砖制造设备实现转产的企业,每个转产企业补助10000元,所在乡镇补助5000元; 3、对购买空心砖制造主要设备(真空挤出机)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依照一年期贷款的法定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贴息时企业须出具支付利息的凭证。 4、对转产其它各类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补助15000元,所在乡镇补助5000元;因购买主要设备而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依照一年期贷款的法定利率,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贴息时企业须出具支付利息的凭证。 (二)完成取缔任务的奖励标准 对于按期完成取缔任务的,按每座窑20000元的标准奖励给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三、以奖代补资金来源 以奖代补资金从市级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 四、奖励要求 (一)对于转产的企业,经市县两级墙改部门验收,须达到限产目标或按要求实现停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已购进空心砖或其它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制造设备并开始生产空心砖或其它非粘土新型墙体材料; (二)对于取缔的企业,必须拆除窑体,迁走设备; (三)转产企业须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进行转产,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企业不予补助。 五、申请以奖代补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转产企业 1、国土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明确变更为“粘土空心砖生产和销售”或“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销售”; 3、县级墙改部门和所在乡镇的验收意见。 (二)取缔企业 1、取缔企业所在乡镇关于取缔工作的实施方案及善后工作处理结果; 2、县级墙改部门的验收意见。 六、以奖代补资金申请程序 1、实行转产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乡镇提出书面申请; 所在乡镇整理后向县墙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必须取缔的企业,由企业所在乡镇在完成取缔任务后向县墙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2、县墙改部门根据企业所在乡镇的上报材料,联合有关整治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墙改部门; 3、市墙改部门根据上报材料,联合有关整治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审核和以奖代补意见,经市墙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4、以奖代补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和乡镇; 七、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粘土实心砖取缔和转产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和挪用。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墙改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06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