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档案是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记录,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保证政府采购档案的完整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制定下发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在《办法》制定过程中,我局广泛听取了部分市直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县区财政部门以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从而保证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该《办法》对以下几方面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各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二是明确了档案管理职责划分。政府采购档案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采购人自行开展采购工作的,由采购人负责所有采购资料正本原件的保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各自保管经办事项的正本原件,各自经办的事项双方应在采购代理协议中明确。
三是明确了档案内容。政府采购档案应至少包括采购活动记录登记表、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代理协议书、招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四是明确了档案保管期限。《办法》规定,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15年两种,其中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信息、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或有重要意义的需长久查考利用的采购档案,列为永久性保管;一般的货物、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档案保管期限为15年,但采购活动记录登记表应列为永久保管。
五是明确了档案管理与利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应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档案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严防毁损、散失,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政府采购档案的利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涉及应当保密的政府采购档案的利用,必须按照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此外,《办法》还对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建设、移交、销毁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合肥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出台及实施对加强我市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