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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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评[2006]128号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和〈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06]223号),以下简称《指南》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按照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全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工作会议部署,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围绕我省农业“十大”主导产业和各地农业特色产业发展,通过择优立项,重点扶持,促进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一步增强实力、做响品牌,努力培育一批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竞争能力强、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经济组织,为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选项原则 1.重点扶持农业主导产业。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重点产业:我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水果、畜牧、优质粮、优质油、水产、茶叶、蔬菜、棉花、中药材、茧丝绸)和各项目县(市、区)确定的具有特色农产品性质的农业主导产业。通过重点扶持农业主导产业,推进“一村一品”工作发展。 2.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民就业。在企业符合国家立项条件的前提下,对能消化当地主要优势农产品,尤其是粮油和畜产品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和能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农业龙头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对不能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料、对农民增收作用小的位于产业末端的制药工业、木材精深加工、纺织化工工业等项目限制申报,把申报企业是否与省内基地农户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联结机制作为立项的首要条件,对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基地农户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优先立项。 3.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在继续重点扶持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同时,突出扶持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经营者事业心强,具有现代经营理念和做大做强意识的成长型龙头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扩建和技改,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4.培育优势农产品品牌。加大对产品科技含量高、转化增值能力强、产品安全性达到国家法定部门认证的无公害、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准,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扶持力度,对通过ISO、HACCP、GMP、GAP等认证,获国家级和省级知名品牌的企业将优先予以立项。 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选项。按财政部要求,省级将在省级报刊、安徽农业开发网等媒体上对拟上报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进行公示。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龙头化企业及发展潜力大的成长型龙头企业了解有关政策及立项条件,以便让更多、更好的项目进入选项范围。? 6.加大对我省毗邻苏淅地区的扶持力度。为呼应东向发展战略,对毗领苏浙地区各县(市、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化经营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7.加大奖优罚劣力度。对近三年来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成效较好的市,适当增加项目申报数量;对近三年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市县财政配套不到位,有偿资金投放和还款不好的企业,限制或不予申报。 三、项目资金构成和规模 项目投资规模的资金构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含银行贷款)和银行贷款。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1:0.5;用于项目建设的企业自筹资金金额(不含银行贷款)要大于财政资金总额的0.5倍。银行贷款的数额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安排。如项目需要安排银行贷款,在可研报告中,要附贷款银行的意向书。但原则上,我省2007年一般产业化经营单个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含),不高于150万元(含);我省2007年重点产业化经营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不低于400万元(含),不高于650万元(含)。我省2007年投资参股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下限不低于1000万元(含),其上限则根据以下准则确定,即:财政投资参股后,在企业原有股权较为分散的情况下,国有股本不做第一大股东;在企业原有股权相对集中的情况下,国有股本占投资参股企业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30%以内。同时,国有股本只参股不控股。 四、财政资金扶持方式 2007年产业化经营项目财政有偿无偿资金的比例为75:25;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还款期限和占用费,仍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投资参股项目财政资金委托资产运营机构监管,投资参股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投资参股企业退出。 五、项目推荐数量 根据各市所辖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数量,同时考虑到东向发展战略的要求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工作的实际成效等因素,经研究,各市申报重点产业化经营的数量为:辖5个(含)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上的市各推荐2个项目;4个(含)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下的市各推荐1个项目,省农垦局限报1个项目。各市申报投资参股项目的数量为:辖5个(含)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上的市推荐1—2个项目,4个(含)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下的市推荐各1个项目。鉴于重点产业化经营和投资参股项目的立项条件较高,各市要根据《指南》要求,严格把关,确实没有符合条件的,可不推荐或少推荐。各市推荐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数量为:辖9个(含)以上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上的市推荐7个项目;8-7个(含)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以上的市推荐6个项目;6-5个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的市推荐5个项目;4-3个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的市推荐3个项目;2-1个农业综合开发县级单位的市、省农垦局和省监狱管理局推荐1个项目。此外,为呼应东向发展战略,宣城、黄山、宿州、滁州市各增加推荐2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马鞍山、芜湖和淮北市各增加推荐1个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 六、项目可研报告编制 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投资参股的可研报告正文要按照国家农发办关于印发《200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和《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摘要》的通知(国农办〔2006〕224号,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项目摘要)的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附件要严格遵照《指南》要求。2007年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按照《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管理标准文本》(详见附件3)编制。 七、项目申报和评估责任制 要明确项目申报和评估责任,落实项目申报和评估责任制,对弄虚作假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严格处罚。项目单位应确保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准确,如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立项资格,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级财政农发部门要深入项目单位现场实地考察,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填写《县级财政农发部门产业化经营项目或投资参股项目实地考察意见表》(详见附件4)。对由于审核不严,省局复核时发现项目申报不实的,停止项目申报县(市、区)3年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市级财政农发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工作,实事求是撰写初步论证意见(详见附件5)和附件6、附件7。要防止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对项目实施效果好、带动农户作用明显的龙头企业,可以连续扶持,但市级财政部门在申报文件中应说明原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原有项目与拟申报项目之间的关系。省局在各市、县(市、区)项目申报和初步考察论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对择优确立的项目实行省级报刊公示后,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评估审定。 八、项目上报时间 2007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上报省局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1月30日。各市财政局要根据《指南》和《项目摘要》的要求,在上述规定期限前正式行文,一式两份上报项目申报材料,所有申报材料均用A4纸,并对附件2-附件6报送电子文本(附件3用WORD文本,附件4-7用EXCEL文本)一份。凡申报材料不全、超规定数量推荐或逾期报送的,一律不予受理。 九、项目申报工作纪律要求 要严肃项目申报纪律,规范项目申报操作程序。各级财政农发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一方面要积极全面准确地宣传项目申报政策和程序,加强服务意识,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另一方面,要认真执行项目申报的廉政纪律,严禁通过项目申报以权谋私,坚决杜绝人情项目和关系项目,严禁越级申报项目,切实做到项目申报公平公正,保证项目申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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