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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和产权制度创新之我见

长丰县财政局    赵泓

 

农业是国民经济基础,近年来由于农业技术进步、农业集约化、专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业规模化生产逐步扩大,集约化、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如何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克服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不能适应大市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农业需走产业化之路

    农业产业化是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使得农业生产力水平获得极大程度的提高,农业生产各部门以及与关联产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农业因此由相对独立的家庭小生产逐步演变成为关联性很强的社会化大生产。与此同时,农业生产的经营方式和组织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革,由以家庭为主体的独立经营转变成为以公司或联合体为主体的企业经营。推动农业走向产业化经营的另一个原因是随着农业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农产品生产的单位盈利水乎有逐步下降的趋势。要保证农业经营者收入能够与国民经济的增长保持同步,以稳定农业保证食物安全,比较便利的方式就是由农业生产者将原来相互分割的农产品经营环节重新加以续接,形成一体化经营的格局,由此来重新分配农产品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利益,使农业经营者获得或部分获得农产品或食品产、供、销过程中的利益,以克服单纯从事农产品生产收入增长缓慢,比较利益低下的缺点。这一变革过程还改变了农业生产者在经济系统中的地位和所扮演的角色,使农民由初级产品供应者逐步演变成为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的生产者或供应商。

农业产业化本身并不能创造或者添加价值,实际上它是一个制度框架,这个制度框架的职能是可以将食品从初级产品到最终产品各环节的增加值在供应链参与者中重新加以分配。当然,由于农业产业化导致的规模经济和交易成本降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创造价值,但我们更愿意将此看成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的有效手段。虽然农业产业化的确能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力,更重要的它实际上是对农业生产关系的调整。这一制度调整过程不仅会涉及到农业领域的各个层面,而且将会涉及食品及相关产业和经济的各个部门。农业产业化不仅是农业生产者的重组过程,而且也是食品供应链的重组和整合过程。这个重组和整合过程将涉及一系列的体制、产业制度、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改革和调整问题。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农业产业化经营看作是提高农业竞争能力、增加农民收人的手段,而应该将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到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可以预言,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将有可能成为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经济结构与收入分配结构、优化资源的有效分配与利用、提高农业经营的效率、加快农业技术进步步伐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农业产业化必须依托规模经营

    长丰县是农业大县,发展农业产业化的经济背景也和全县农村相似,即:农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农产品已经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生产的平均利润水平下降,直接影响到农民收人水平的持续稳定提高。与发达国家和国内发达地区农业相比最大的区别则在于农业经营规模,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县农业的经营规模异常狭小,这给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来一定的难度和障碍。首先是组织困难,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产品的大规模社会化生产,这项生产需要通过组织众多的小规模农户来协同完成,其组织难度是显而易见的。同时,这一组织过程还将增加经营的交易成本。其次是技术障碍。经营规模过小使得现代农业生产中不少需要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难以得到推广应用。而现代农业产业化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通过应用现代高新农业生产技术来大幅度提高农业的生产力水平,通过有效的规模经营来降低成本,获得规模经济,以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抵御由于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导致的农产品单位利润下降的难题。第三是增长限制,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提高农户的收入水平,但收入总量的增长将受到农户经营规模的限制,另外由于农业产业化是建立在小规模经营农户的基础之上,产业化经营中交易成本、经营成本的降低具有相当难度,进而可能影响到农业产业化进一步增长的潜力与后劲。

    农业产业化产生的背景以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要求产业化与农业规模经营协调发展,以达到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和农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目的。在我县长期悬而未决的农业规模经营问题很有可能通过实行农业产业化而顺利解决。为了实现农业产业化与规模经营的同步协调发展,需要我们在政策、制度环境等方面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产业化经营下农业规模经营的最大障碍在于土地的流转和集中问题上,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产业化组织内部的非市场安排与协调在某种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暂时解决这一问题,但这决非长久之计。产权不清、流转不便将限制规模经营发展的广度、深度和效果,因此,需要我们在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和流转制度方面进行改革与突破,以适应现代农业与产业化发展的需求。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坚持三种模式

    1、专业合作社模式

    专业合作社在于将分散的、势力弱小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从事约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运用合作剩余,为入社的农民谋取经济利益,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来实行利润返还。合作社成员组织关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合作社的所有者同时也是合作社的主人;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对外具有营利性,对内则实行非营利性的自我服务或保护,是一种非资本化的劳动者的联合。因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适合于被处于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中的弱小农户,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利用合作社自我组织起来参与竞争。

    专业合作社在经营内容上,从事某种农产品生产资料供应、产品收购、运输、贮存和食品加工等一系列产前、产中、产后的一体化经营,从而共同进入市场,寻求科技服务,开辟经济新增长点;在运行机制上,以共同的利益联结农民入社,对内不以营利为目的,保本微利,盈余返还;内部管理凭四证:社员证、产品销售证、农资供应证和股金证进行;在对外关系上,合作社代表广大农户社员的利益,具有营利性,因而提高了农民的收入和交易地位。这些显示出专业合作社的优势,已深得入社社员的欢迎,颇受政府的鼓励。

除由农民自己组织的合作社这种实体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之外,一些非实体性但具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某些特征的农村各种行业协会也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呈现出勃勃生机,已成为我县以合作经济模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又一代表。例如,长丰县草莓协会,陶楼蔬菜协会等。

2、企业组织模式

    企业组织形态一般有个人所有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三种类型。由于合作社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通常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因此,这里被我们称为农业产业化企业组织模式的就是指以个人所有制、合伙制、公司企业而出现的农工商综合体(企业)

    农工商综合企业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式是:在一个产权独立的决策实体里(个体的、合伙的或公司企业),对某种商品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相继各阶段进行统一连续的经营,也就是指连续的生产阶段和()销售阶段在一个厂商内部的协同。

通常我们提到的龙头企业带动型,作为组织载体的公司企业有许多本身就是集供产销、农工贸为一体的农工商综合企业。这类企业从经营业务的范围来看,有的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有的从事土特产品或果蔬、粮食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还有的是从事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尽管农工商综合企业经营的产品、行业不同,但它们在纵向一体化经营中都有自己的生产基地。生产基地可以是需要耕地的种植场或不需要耕地的工厂或厂房以及养殖水面等。生产基地的经营管理,有的是由公司企业的产业工人进行生产和管理;有的是与当地农户联合经营,即按劳力、土地、资本等生产要素作价人股按比例分配利益的方式。这样的生产基地是农工商综合企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统一由企业实施计划管理和目标管理,责任则具体落实到每个经营者。

3、签约合同订单模式

    合同生产是指由独立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厂商与农户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资料的生产流通企业,农产品批发和销售商等,彼此间签订以农产品生产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价格水平以及生产的技术服务等为内容的产销合同,以确立缔约双方相应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并通过合同将农业及其相关联产业密切联系起来的一种农业经营模式。

    将合同生产作为组织农业产业化的一种模式,在于参与合同生产的各个组织主体的“合同生产”这一概念本身就已密切联成一体,通过合同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已基本具有农业产业化经营所要求的利益一体化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企业组织模式代表的农工商综合企业,它在内部自成体系形成纵向一体经营时,出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往往借助于合同生产(或产销合同)与其外部的生产农户建立产销关系,进行内外相叠加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也就是说,农工商综合体不排斥外部的一体化经营,即联系农户或“+”农户的一体化经营;如果只存在内部单一层次一体化经营的农工商综合体,这时便不存在与农户的合同生产关系;如果一个企业公司仅有外部单层的一体化经营,那么它便不是农工商综合体,而是单一合同生产模式的农业产业化。

四、农业产业化必须创新保障体系

    市场经济中各个独立的经营主体,一方面通过交易相互联系,相互依赖。但另一方面他们也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在交易利益面前相互对立。每个交易者在相互的交易活动中部试图追求尽量多的利益。实际结果如何,既取决于市场环境的发育程度,也与每个交易者所属利益集团强弱有极大关系,在这方面,组织和制度的作用不可低估。分散的农民是弱者,他们要与大公司相竞争,避免中间盘剥,争得公平竞争机会,获得平均利润,就必须自主联合起来,组织合作社,创办合作企业,以提高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和交易谈判地位。

    根据国内外经验,要防止合作社走样变质,并使社员利益永远得到保证,合作社必须构建明晰的产权制度,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具有章程保障和法律保护。近年来各地推行股份合作制,显见成效。股份合作制是把股份制引入合作社,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它不同于泛指的股份制,也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股份制是资金的联合,合作制是劳动的联合,股份合作制则是以劳动的联合为主,兼容资金的联合。股份制是按资分配,合作制是按劳分配,股份合作制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同时,又实行有限制的按股分红。股份制只能入股不能退股,合作制是进退自由,股份合作制是死股活股并存。合作制实行一人一票制,股份合作制是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杂交种”,适用面较广。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可以融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无限的联合,分散风险,稳定经营,对内产生很强的凝聚力,对外产生较大的吸引力,给合作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无论何时何地,农民自由联合创办何种合作社,都要结合民主管理,自主决策,为社会服务,共同致富。其中关键的关键是确立和保持社员在合作社中的主人地位、管理权和监督权。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必须由他们当家作主,自主决策。当然,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还需要政府的支持、引导、服务和规范。尤其是广大干部必须提高对合作制的认识。我们需要从长计议,多花功夫、下大力气,方能把习惯于分散经营的农民引向真正的合作制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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