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质量,本着“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一、提供的优惠率、服务档次、服务种类、服务标准与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
二、提供预付款服务。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后,提供预付部分赔款。
三、提供委托索赔服务。协助客户委托修理厂代为索赔。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重大案件并发生纠纷的,协助客户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并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五、提供“三上门”服务,即上门收资料、上门送保单、上门送赔款,指定客户服务经理王继成负责承保、理赔、客户沟通、信息整理的全程服务,联系电话:0551-4694981,手机:13905510836。
六、提供全天24小时保险服务。保证出险车辆按期理赔,24小时报案服务电话:95518。
七、定损及赔付服务:
(一)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1)事故发生后,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以内的,报案后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3)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二)赔付:
对出险车辆的赔款理算工作在索赔材料齐全的情况应按以下标准执行:
1、单方事故不涉及伤人的赔案:对赔款金额在50000元以下,开辟“快速通道”,赔案材料当日送达,当日赔付。
2、涉及伤人的赔案: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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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款 金 额 |
结 案 时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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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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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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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元~¥200000元(含¥200000元)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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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元以上 |
10个工作日 |
3、预付赔款:当事故责任认定后,对于10万元以上大事故,在50%限额内预付赔款;
4、违约处理: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