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农[2006]121号
各县区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
现将《合肥市2006年度农民创业带头人评选奖励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合肥市2006年度农民创业带头人评选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民创业行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工作,进一步建立有利于农村致富能人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加快其发展速度,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农委、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决定继续开展评选农民创业带头人活动。评选奖励办法如下:
一、评选奖励对象
主要奖励在我市农村范围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农副产品加工、营销、劳务输出、科技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连续两年以上,达到一定规模,并对当地农户起到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种养大户、经纪人及加工、运销户。
2003—2005年已受省、市级表彰的农民创业带头人(原农民致富带头人)、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法人及已受奖励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代表不再参加此次评选。
本办法实施的奖励原则上不与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资金的补助奖励重复。
二、评选标准条件
凡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当年户纯收入达3万元以上,并带动周边10户以上农户创业致富(被带动农户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农户人均纯收入的30%以上),均可申报农民创业带头人:
1、种植业。优质粮油作物种植面积达80亩,或经济作物面积40亩,或设施栽培面积6亩,或露地蔬菜15亩,或食用菌生产2500平方米以上。
2、养殖业。优质畜类(猪、羊等)年出栏500头,或种母畜存栏30头以上;牛等大牲畜或特种畜类年出栏60头,或奶牛年存栏15头以上;优质种禽类年饲养3000套,或特种禽类年出栏5000只,或肉禽年出栏50000只以上;大水面高产高效养殖面积200亩,或精养面积60亩,或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面积20亩以上。
3、林业。承包经营山场面积400亩,或用材林面积120亩,或经果林面积40亩,或苗木面积20亩,或花卉面积10亩以上。
4、农副产品加工、运销。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且年加工、运销农副产品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5、劳务输出。年组织劳务输出在国内从业70人,或在国外从业20人以上,务工人员年纯收入国内不少于8000元、国外不少于15000元。
6、科技服务。从事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引进、推广和服务,自身发展及示范带动效果显著,且直接服务农户达100户以上。
三、评选名额分配
2006年共评选10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人奖励5000元。名额具体分配是:肥东、肥西、长丰县各26名,包河区7名,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各5名。对列入市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试点的示范行政村,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优先评选。
四、评选奖励程序
1、农民创业带头人评选须由个人申请,由所带动农户10户以上联名举荐(见附件2),并经行政村推荐,乡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所在乡镇、行政村政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区农业委员会申报。
2、各县区农业委员会会同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根据本办法要求,做好本地区农民创业带头人的评选审核工作。各县区须对所评选申报的农民创业带头人逐户验收,并经县区有关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于2006年11月30日前汇同相关申报材料行文申报到市农业委员会。乡村公示须公布县区监督电话,县区公示须公布市监督电话(电话:3538459)。
3、农民创业带头人申报材料包括:本县(区)推荐候选人评选申报汇总表、评选申报表(具体见附件1、2),分别一式两份,并附电子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其它材料包括县区公示复印件、县区评选申报户相关验收证明材料等。
4、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畜牧水产局、林业局,对各地申报的农民创业带头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名额比例不低于30%。对抽查不合格的,按相应比例调减该县区评选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名额,不再予以补报。对故意弄虚作假等问题较严重的,取消该县区参加评选资格。
5、市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民创业带头人集中汇总,经市有关新闻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奖励。
6、各县区在推荐、审核农村致富带头人工作中,要合理把握整体结构,注意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试点示范,注重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坚持好中选优,优中选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地严禁以各种理由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确保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到户,切实把各类农民创业带头人评选奖励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市将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各地评选、申报、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