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公布取消
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物价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在2005年2月5日之前将本区、本部门落实取消收费项目、涉及金额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财政局、物价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