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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各代收银行:

    现将《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二○○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票据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4号令)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内经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使用的通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费票据。

各类注册登记社会团体收取会费使用的票据、征收政府性基金所用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不包括经营性收费)等票据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二、收费收据适用于不征收营业税并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含专项资金、附加)项目。各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县区需要为某一特定收费项目设立专用收费票据的,由使用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设立专用收费票据。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内部发行的各类文件资料工本费、单位内部往来和代收代办收款等。

    三、省财政厅委托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由市财政部门指定印刷厂印刷,并报省财政厅审定。省财政厅以正式文件予以确认。

    四、收费票据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各县区财政局、市有关业务单位及市财政委托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各代收银行到市财政部门购领票据。中央驻肥、省直驻肥以外的在肥单位,其票据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发放和管理,省财政厅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对于专用票据的发放,仍按省财政厅财综字[]998]1098号文件执行。即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省业务主管部门或省、地、市、县各级分成而省级分成占50%以上的,其收费使用的专用票据可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由省财政厅委托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发放到市、县业务单位。各级业务部门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领购专用票据后,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登记所领购的票据种类和数量,由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对于不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登记手续的市、县业务部门,一经发现,将报请省财政厅将通知省直主管部门停止供应票据。

除上述性质以外的专用票据,一律由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各级业务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购领。各级领票单位需同时向省直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领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同级业务部门购领的票据种类、号码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六、各有关单位第一次购买收费收据,需凭有权批准收费的有效文件或有关法律法规、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明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文件和单位正式介绍信等相关证明,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申请购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或《行政事业单位票据领用卡》。以后购买票据的凭准购证或领用卡购领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属非独立核算的收费机构使用的收费票据,一律到本单位财务机构领取。

    七、收费票据实行限量领购和验旧购新制度。根据收费单位的具体情况,原则上一次性购买量为收费单位的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的使用量。使用单位在购买票据前应按规定系统整理票据,并填写《票款结报单》一式三联,以及《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中有关票据缴销情况表,连同需缴销的票据存根一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查验。对于票据使用中的问题应如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旧票未经缴销不予领购新票。

    八、票据缴销实行定期缴销和缴销预约制度。对于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和代收银行实行每半年或一年定期集中缴销,或根据实际情况,由财政部门上门缴销,对于使用量较小的单位可电话预约缴销。

专用收费票据的缴销本着“谁发放、谁缴销”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缴销。县区财政部门和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二十日内,将本县区或本部门(系统)的各类票据的发放、使用、管理、缴销等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部门。

    九、票据使用单位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收费票据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十、票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情况。收费单位发现存根短缺,应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遗失收费票据,应当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报发放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已被明令取消的收费单位,应及时办理《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已取消收费项目的部门(或单位)购领的尚未使用的票据,由部门(或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收费单位不得私自转让、转借或自行销毁收费票据和《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准购证》。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票据的内部管理,配备专门的票据管理人员,建立完整的票据领用、发放、核销档案,做好票据的管理工作。

    十三、收费票据实行稽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有专门的票据稽查人员,使票据稽查日常化、规范化。稽查时必须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各级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和省政府104号令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和票据定点印刷企业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票据印制、发放、保管、使用等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未使用规定的票据实施收费的,缴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

    十五、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六、本细则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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