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清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停止征收。
二、严格执行省政府《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皖政办[2002]47号),政府性基金项目到达征收期限的,必须立即停止征收。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监管力度。一经发现有违规征收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