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1997]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经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通过,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颁布了合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改革与发展的高度认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真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不仅可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财政分配体系,也将有效地防止腐败现象和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为整个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既是资金管理问题,同时又是政治问题。
二、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实施预算外资金的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立即组织自查摸底,设置财政专户,清理撤并单位多头帐户,规范使用统一票据,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要把继续深入抓好清查预算外资金工作与贯彻实施《条例》有机地结合起来。今年市里仍将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五部委要求,加大力度继续抓好预算外资金的清查工作,并将清查违纪问题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取消或停止执行的越权设立的基金、乱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或停止执行;凡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凡有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行为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章立制,加强核算,严格管理。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按其职能分工积极协助财政部门开展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对不能自觉接受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五部委要求,由各金融机构对其实行强行划款;对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隐匿收入、截留坐支,转移资金或继续使用非法票据等违法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出,要严格按照《条例》处罚条款和《国务院关于违反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合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