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发[1997]26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更好地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创造有利于科技进步的条件,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尽快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意见。
一、明确科技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九五”期间我市科技进步要有一个更大的发展,总体目标是,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经济增长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科技进步对工农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达到53%、4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15%,争取20%,重点在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等高新技术领域形成较大优势。主要任务是,实施并完成科教兴市五大工程,即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121工程”、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支柱产业技术创新工程、科技兴农示范工程、绿色技术示范工程,培养一批跨世纪的科技人才,增强全民科技意识。推动社会的文明和全面进步。
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所纳增值税的25%(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财政、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实行先征收后返还。
经省科委认定的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继续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省科委认定的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其超过15%税率征收所得税的部分,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九五”期间按50%返还给企业。区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经同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返还企业。
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的产品出口,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以外,免征出口关税。
三、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企业要建设自己的研究开发机构,从事技术开发、中试放大,并强化对重点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使企业真正成为科技进步和科技投入的主体。
凡列为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对新增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企业。凡列为省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三年内由市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30%比例返还企业,继续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费、与新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的(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增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四、加大科技兴农工作力度
加强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围绕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组织科技攻关。大力推广良种、良法,积极发展城郊型农业、生态农业、无公害农业。以科技为先导推进农业产业化,使科学技术渗透到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加快实施“星火”、“1144”和“121”等科技兴农工程,逐步提高科技进步因素在农业增长中的含量。
建立和发展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努力提高乡镇企业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引导其向技术密集、集约经营的方向发展。建立乡镇企业科技发展专家委员会,为乡镇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鼓励城市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对科技人员承包、领办、租赁乡镇企业,其报酬可按该企业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提取。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每年市财政从预算中安排500万元设立产学研成果转化基金,基金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产学研成果转化。
市科委每年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扶持重点科技成果在我市的转化。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国家和省级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其它中试产品经认走后,由市财政返还所得税的50%。
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六、积极发展技术市场
加快建立我市常设技术市场,发挥市场机制的导向作用,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形成高效的技术信息流通渠道。开展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力度,为科技成果商品化提供多功能全方位服务。
鼓励各类技术交易。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以及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收入(研制费或转让费),经市技术市场办公室核定,市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兔征营业税。
七、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放宽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批条件,在科研立项、信贷、人员出国、招聘职工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平等竞争的环境。对民营科技企业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的,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贷款给予支持。
建立合肥民营科技企业园,积极筹建民营科技发展基金,推动民营科技企业向产业化、集团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积极推进民营科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个人股份应得未得的分红派息,留在本企业暂不分配,用于发展生产经营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市科委要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财政、金融、工商、税务、外贸、人事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八、增加科技投人
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稳定增长。市级科技三项经费占市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在保证现有l%的基础上,力争逐年有所提高。县(区)科技三项经费要尽早达到县(区)当年财政支出的1%。
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1997年市里安排1000万元,作为我市实施“121”工程,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启动资金和贷款垫息。从1996年至2000年底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增财政收入全部留在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
市、县(郊区)都要设立科技兴农专项基金,并适当提高农业科技事业费和业务活动费的标准。
努力增加科技信贷投入。建立政府和金融、科技部门参加的会商制度,保证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信贷计划足额、按时投放,回收再贷应继续用于科技发展。
企业应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一般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不得少于销售收入的1%,科技先导型企业不得少于3%,高新技术企业不得少于5%。技术开发投入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企业,不能评为先进,企业经营者不能评为优秀企业家。
九、建设高水平的科技队伍和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引进我市急需的科技人才、留学归国人员、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可不受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
制定和实施跨世纪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在全市支柱产业和重点学科领域,培养造就一批专业技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的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建立高级科技人才后备队伍,重点培训,定期考核,动态管理。从本年度起到2000年,市财政应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对跨世纪科技人才的培养。
对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重奖。每年进行一次市科技进步奖评审。获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一次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获三、四等奖两次的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但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部委、省、市奖励的,只兑现最高机关的,不得重复奖励。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者,其提高后的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工资的100%。
乡镇在编农技人员,其工资由县(区)财政解决。
十、完善科技进步考核制度 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建立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汇报制度和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科技执法,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在科技投入、产品产出效益及科技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份额等方面建立考核奖惩制度,依法推进科技进步工作。建立科技进步统计监测体系,每年由市科委、市统计局发布统计监测公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工作和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