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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教[2005]313号

各县财政局、计生委: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计划生育“县站为龙头、乡镇服务所为依托、村服务室为基础”的技术服务格局的健全和完善,更好地做好我市计划生育工作,现制定印发《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月十日

                 

合肥市市级补助县、乡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为了落实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农村和基层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县、乡以下计划生育工作的补助经费。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计划生育县站、乡所、村室的基本建设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备购置

    3、计划生育信息化设备配置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分类管理,体现重点;

    (二)专款专用,跟踪监管;

    (三)以奖代补,奖补结合。

 

第二章  申报、分配和使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省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全市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室)建设规划,并不断更新、健全、完善全市基层站(所、室)建设情况的资料库,在部门预算编制前完成次年县站、乡所项目的计划分解,连同部门预算申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应把补助资金纳入市计生委部门预算,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投入政策和预算编制的审核原则,提出下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的安排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根据市计生委项目计划,各县通过逐级审核上报,于每年9月30日前书面提出项目补助申请,填报申请表,由市计生委汇总审核提出当年补助项目方案,送财政部门会审。市计生委、市财政部门将组织对申报补助项目进行检查,包括实地查看和资料核查等,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分配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报补助项目的县、乡、村基本情况。包括人口情况、育龄群众数量、人均财力状况等。

    2、经考核后认定为新建、扩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并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建设模式规划和设计,且服务流程、功能、布局符合规定标准的;

    3、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和手术器械后,执行常规节育手术、临床医疗服务数量有所增加,手术安全性提高,手术并发症和事故明显减少的;

    4、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后,对育龄群众及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效果有明显加强的;

    5、项目申报单位计划生育基本设施(建筑面积及科室设置、设备配备、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领导重视程度、经费投入(县、乡级投入、市级财政投入经费的专款专用)情况和工作效果等。

    第八条  补助标准

    补助资金在当年市计生委部门预算“市级对县、乡计划生育补助”项目总额控制范围内按以下标准执行:

    1、新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新建县站、乡所、村室,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5-10万元、2-4万元、0.5-1万元的经费补助;

    2、扩建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扩建县站、乡所,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分别给予1-5万元、0.5—2万元的经费补助;

    3、更新、添置计划生育服务设备和配置信息化设备:

乡镇服务所更新添置孕环情检查设备、术前检验设备、消毒灭菌设备、手术器械和乡镇计生办更新、添置信息化相关设备的,根据综合考评情况,可以给予0.5—1万元经费补助。

    第九条  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章  督查和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计生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管理,并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县、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计划生育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市计生委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1、虚报基础资料而取得项目补助;

    2、虚列补助项目预算;

    3、擅自变更补助项目经费使用方向;

    4、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浪费和损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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