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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3]445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财政部关于安徽省淠史杭灌区大型水库库区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9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第二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中央专款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是:根据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及义务教育的实施规则和步骤,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集中投入,限期完成,保证效益。

    第三条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主要投向是:2000年底尚未通过“普九”验收的县(简称项目县)

    第四条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项目县农村小学、初级中学校舍的危房改造、改扩建和新建,占专款总量的70%。

    (二)用于项目学校配置信息技术教育设备,占专款总量的10%。

    (三)用于项目学校添置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占专款总量的10%。

    (四)用于项目县教师和项目学校校长培训,占专款总量的10%。

    (五)此外,用于对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项目县部分贫困家庭的中小学试行免费提供教科书的经费纳入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此项经费每年单独下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结合“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实施,20012002年度资金总额的80%用于项目县农村小学和初级中学的危房改造。另20%资金,按相应比例用于信息技术教育设备配置,课桌椅、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和师资培训。20032005年,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的对应项目应占的比例,予以安排。

    第五条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执行期为2001年至2005年。

    第六条 中央和省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部门的责任是:

    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负责在汇总项目县项目规划方案的基础上,制定全省项目规划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确定中央和省专款的分县额度;协调、评估和检查项目县的工作;向教育部、财政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项目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县项目规划方案,并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实施和项目执行情况。

    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在制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确定项目规划等重大问题上,要充分论证,协商确定。项目执行过程中,教育、财政部门共同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批准的项目规划和审定的额度下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财政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中央和省专项资金。

    第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审定的项目规划和项目申请报告,按照进度分期分批下达专款。凡未按规划实施或项目建设存在问题的,不予下达。

    第九条 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严禁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偿还“普九”等欠债。一经发现前述情况,经核实,将停拨项目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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