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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财政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合肥市农村财政研究会(英文:HeFei Rural Financial Seminar缩写:HFRF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全市从事农村财政、税收、财务工作、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研究团体。本会是安徽省农村财政研究会和合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发动会员,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相适应的农村财政、财务理论和政策,提出建议或方案供有关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宣传和培训农村财政财务知识,为促进合肥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振兴合肥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合肥市财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合肥市淮河路256号合肥市财政局农业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研究农村改革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政策如何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研究农村综合改革,建立农村基础工作新机制。加快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体制、农村金融和土地征用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研究如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制建设,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

()制订课题研究计划,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评选和介绍农村财政研究成果,支持和推动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农村财政研究工作。

()接受安徽省农村财政研究会和本市有关单位及学术团体专项委托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单位符合条件也可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从事农村财政、税收、财务实际工作或教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由单位和个人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后,颁发会员证,即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支持调查研究活动和推荐调研成果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各级组织的活动,应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听取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或提交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有关单位的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课题调研活动的经费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需要终止活动,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应在市财政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328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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