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加快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市委、市政府决定,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以下统称为开发园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等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实行开发园区代理制,由开发园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收手续。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据实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根据开发园区和相关执收单位提供的原始凭据进行核实,按月结算。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园区企业收费;严禁将咨询、评估、信息、监测、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园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三、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费政策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其全年资金补贴。
附件:《合肥市开发园区工业投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第一批)
二○○六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