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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国办[2006]22

各县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产权交易机构:

为加强对我市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制定《合肥市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合肥市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我市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工作”)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治理产权交易中商业贿赂工作实施方案》(国资发纪检[2006]4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

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关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机构以获取商业交易机会或利益为目的,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提供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将产权交易列为重点领域加以治理,以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任务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切实纠正我市国有产权交易领域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依法查办正常交易之外,给予和收受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建立预防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原则

1、自查自纠为主、重点检查为辅原则。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对照本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市国资办将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

2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原则。专项治理工作中,对产权交易领域发生的各种商业贿赂行为,在坚决纠正、从严惩治的同时,要着力研究和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防范商业贿赂行为。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政策规定要求,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

1、国有产权转让是否在经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2、符合竞价条件的产权转让项目,是否存在规避竞价或虚假竞价的行为;

3、对于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是否符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的相关规定。

(二)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规范

1、是否按照政策要求,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和操作程序;

2、是否对内部决策、转让行为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价款支付以及产权登记等全过程规范操作;

3、内部决策机构、职代会、审核批准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出具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

1、是否存在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隐匿资产、低估漏估国有资产现象;

2、是否按照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公开披露产权转让的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3、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后,对意向受让方的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4、对受让方提出的条件有无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四)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1、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项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

2、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3、转让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

(五)相关部门职责履行

产权转让涉及各方是否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是否存在越权批准或违规操作等问题,是否存在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公正执业问题。

(六)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

1、产权转让中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向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等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或批准;

2、转让方是否按照规定收取产权转让价款,对取得的净收益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步骤

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至8月为自查自纠阶段。

深入领会专项治理工作文件精神,对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本方案中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内容,对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自查,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各单位要写出自查自纠报告,报国资管理部门。

(二)整改查处阶段:9月至10月为整改查处阶段。

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暴露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严肃查办在产权交易中收受贿赂、暗箱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借机隐匿、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案件;畅通发现商业贿赂问题线索的渠道,对确有违纪事实的要立案调查;健全产权交易有关制度机制,达到“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目标。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至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

督促检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检查验收。

七、专项治理工作的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涉及面广,各级国资监管部门应尽快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专项治理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间需加强沟通协调。

(二)加大宣传力度

在市财政局、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开辟专项治理工作专栏,通过报刊、电视、电台“财政面对面”栏目、《合肥国资信息》等媒介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相关政策法规及商业贿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并及时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以形成治理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接受社会监督

在纪检监察系统现有举报渠道基础上,设立我市治理产权交易领域商业贿赂举报电话(0551-2627544),受理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规章制度

针对近年来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操作,加快出台《合肥市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实施细则》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产权交易的规定。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等部门在产权交易中的监督作用,共同开展全面或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商业贿赂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不仅要对违法违纪人员严肃查处,还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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