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综[2006]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省财政厅、物价局对省级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下发了《关于取消我省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417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省取消的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缴销手续。
二、本次公布取消61项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39项涉企收费,适用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有关征收部门不得再行征收。
三、因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和 “异地绿化费”属此次公布取消的项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免收开发园区工业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合政办[2006]8号)中的免收项目由37项调整为35项。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征收已取消收费项目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五、取消6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6年5月起执行。
附件:《取消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1项)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