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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为促进会计人员认真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营造崇尚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结合实施会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经济组织的会计人员以及持有本地区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

二、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实行真实公正原则,会计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资料;主管财政机关要依据会计人员提供的资料,公正地记录每一位会计人员的诚信档案。

三、合肥市财政局成立的财务会计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主管财政机关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经济组织中会计人员及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工作,并将信息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上网、公示等工作。同时,为促进合肥地区会计人员合理流动,将在网站上开展会计人才交流工作,推荐德才兼备的会计人员,为合肥市经济发展服务。

五、主管财政机关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实施动态与静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依据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以及违法、违纪的情况,按有关规定补充、调整个人诚信档案有关内容。

1、会计档案建立后,会计人员学历、工作单位变更情况依据会计人员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信息变更,但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违法、违纪情况以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时予以记录在诚信档案中。

2、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在肥工作的中直、省直单位以及各经济组织应将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上一年度的奖惩情况、在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情况于次年530日之前报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在一个月内核实有关内容后记录在相关会计人员的档案中并报市财政局。

3、主管财政机关在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以及在调整、补充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内容的过程中,应取得审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评价。

六、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单位日常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市财政局、各县()财政局。

七、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65月起执行。

 

附表: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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