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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务会计信息在评价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加强财务会计监管维、护财务会计工作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第10号令)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是评价单位组织领导与管理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指标。市财政局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四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标准、 统一程序、统一公告。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定标准、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开;各单位一律平等;评定依据、评定方法运用准确。

(三)整体原则。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要与建立会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相结合。

(四)激励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及其财务负责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确定采取各单位申报,市财政局考核评定的办法。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管理办法,根据单位依法从事财务会计活动及违法、违纪情况,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认和调整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二章         

 

第七条 市财政局成立财务会计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指导财务会计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织专家组进行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考核评定。

第八条 市财政局建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信息库,开展查询、评价等工作。并将评定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第九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应取得审计等部门的评价意见。

 

第三章    评 定 内 容 与       

 

第十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情况;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情况。

第十一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具体分值和扣分标准见《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附表2)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表》(附表3)。

第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评定分基础上再加5:

(一) 单位在职人员中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且被单位聘用的;

(二)近两年单位财务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

(三)近两年单位财务人员在国家级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论文(超过2000字)或在省财政会计学会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

第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

(一)未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或未配备具备会计师任职资格以上的专职人员;

(二)在最近两年的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会计人员个人诚信档案或建立不完备的。

第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未能依法履行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职责,未建立或未有效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混乱并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单位负责人存在打击、报复财务会计人员行为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向不同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四)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正确核算,造成账目混乱、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五)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不合格,有账外设账行为的;

(六)在近两年有关财税法规、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财务人员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评定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具备初级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人员的证书复印件以及本单位所有财务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情况表以及市财政局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确认结果复印件;

(四)依法制定的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五)其他需要的资料。

      除上述文件、资料外、还应要求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自荐评定书》(见附表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表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化考核申报表》(见附表3)。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评定单位适用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填写《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确认书》(见附表4),自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需公示的时间顺延)将评定结果通知有关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见附表5)。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保管。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每两年对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状况进行复核,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评定标准的单位,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要求通知被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见附表6)。

第十九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非经重检不得向上调整。但市财政局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及时向下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对A类单位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表彰并实行以下奖励措施:

(一)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二)作为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申报评定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

(三)按原有公用经费标准1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单位财务负责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B类单位中考评分在前十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是指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单位进行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5月起试行,原市财政局合财会[2003]190号、合财会[2004]71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类单位自荐评定书

附表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表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表.1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申报表.2

附表4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确认书

附表5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书

附表6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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