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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财购[2006]146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发布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为规范采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项目公告期限不足,有些必须公告的内容缺失,甚至仍还有一些应公告信息未公告或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等。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及省财政厅工作要求,我局制定了《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招标信息的发布工作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各单位须发布的信息经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直接与政府采购中心联系,联系电话:26650012616585,传真:2619637,电子邮箱:fs@hfzfcg.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做好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各类信息公告,确保公告内容应与递交人提供的信息公告文本、传真等内容一致。

    各县区财政局应按本规定加强本地区招标投标信息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工作的质量。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

    附件:1、合肥市公开招标公告

          2、合肥市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3、资格预审公告

          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六年六月六日

 

 

合肥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及省财政厅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市各级各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布招标投标信息适用本规定。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中,公开招标、资格预审、中标、采购更正事项等,必须按本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告,其他方面采购信息可以视情况进行公告。

    二、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合肥市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投标信息必须首先在以上媒体发布,可以同时在本机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媒体上发布。

    三、所需发布的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的相关规定,申请发布信息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所发布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各级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发布信息应遵守以下时限:

    1、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3、各类澄清或修改事项,应当在截止投标时间15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4、须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应在原截止时间3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五、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前2天将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受理登记并签章后方可发布。财政部门对备案信息中明显违法违规的问题可以要求报送单位修改,单位应及时改正后发布。

    中标公告和采购更正事项公告信息应在采购活动结束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七、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四)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

    (五)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八、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九、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三)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四)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十、我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同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须提前办理备案的信息应在财政部门加盖印章后提供市政府采购中心。

    十一、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况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责任且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对于信息发布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市财政局将给予表彰。

    十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四、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下发的文件中相关内容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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