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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合财购[2006]220

 

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认真贯彻市纪委第六次全会、市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切实抓好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更好地服务“大建设、大发展、大环境”,推进合肥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合肥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我们拟定了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提纲,并提以下要求,请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提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市财政局。

一、时间安排

根据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统一部署,相应延长自查自纠工作时间,全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从20066月开始到2006年底结束。各县(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自行确定自查自纠的起止时间,但不得少于半年。

二、检查对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领域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全市各级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工作岗位和有关工作人员,自2001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和监管工作、监管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都要进行自查自纠。

三、基本要求

自查自纠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自纠与检查监督并重,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长效机制相互促进。要实行分类处理,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治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

四、主要目标

开展自查自纠的目的在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能够普遍受到教育,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得到纠正,依法经营、依法采购的意识得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能够找准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同时,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推动查办案工作深入开展。针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和制度方面存在的弊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建立健全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管理职责

政府采购领域反商业贿赂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谁主管(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层级,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确保本行业本系统的自查自纠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附件: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纲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纲

 

一、采购单位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凡是由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和以政府信誉担保的信贷资金)安排的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集中采购项目未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办理的;

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指定品牌或特定供应商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或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拒不接受采购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推荐的候选供应商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7、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8、开标前泄露标底、专家评委名单或购买标书的企业数量和名称的;  

9、巧立名目,拖延办理验收或付款手续的;

10、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降低验收标准,虚假验收的。

二、供应商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在材料设备采购上,选劣弃优、舍近求远,购买使用质次价高的材料设备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7、擅自将中标项目倒手转包的;向总包企业行贿拿到分包工程的;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

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贿赂,通过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或提高价格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9、在工程项目预决算中,通过向建设单位有关人员行贿,采取虚设项目、重复计算工程量等手段骗取工程款的。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或插手工程、货物、服务等具体采购活动的;

2、泄露有关采购过程中应保密的事项的;

3、违反规定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排斥公平竞争的;

4、在采购方式审批、招标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备案等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失职、渎职及其他不履行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如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隐瞒真实情况、不公布考核结果等;

6、巧立名目,拖延办理付款的。

四、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下列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2、在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定标依据、办法和标准,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依据、办法和标准组织采购的;

3、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4、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就实质性内容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5、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6、开标前泄露标底、专家评委名单或购买采购文件供应商名单和数量的;

7、专家来源不规范,或未按规定抽取专家的;

8、定标前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及评审比较情况的;

9、在项目考察中,与供应商相互勾结,弄虚作假的;

10、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及时退还的。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是否存在以下情形,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2、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3、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4、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5、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6、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7、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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