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务公开财政专题政策法规会计管理网上服务网站导航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财政专题-工业立市-政策文件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实施细则》的补充说明(一)

合工经办[200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及《实施细则》精神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的奖励条件和标准,规范“加快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补充说明。

一、贴息期限

凡进入《合肥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自开工之日起,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期内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6个月;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贴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无偿补助或奖励

凡多次获得国家或省无偿补助的同一项目,同一级次按其获得最高补助额给予30%配套或奖励;不同级次的按累加补助总额给予30%配套或奖励。

已获得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享受30%配套或奖励,如已获得市本级财政支持的资金小于30%配套或奖励金额,可给予差额部分配套或奖励。

获得国家国债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或省投资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享受配套或奖励政策。

三、“三合一”奖励

取得“三合一”认证的企业,上年度必须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三合一”体系须有效运行一年以上,方可获得“三合一”奖励。

四、“中心项目”奖励

各类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专项资金给予中心项目建设奖励或无偿补助奖励,以上两种方式奖励只能享受其中一种方式。

五、申报有效时限

各单位均应在规定申报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其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本补充说明的各项条款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七 年 元 月 八 日

 

  最新信息
·关于申报2007年安徽...
·关于调整完善加快新型工...
·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
·《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
·关于申报国家纺织专项资...
·关于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
·关于转发《安徽省中小出...
·关于印发加快新型工业化...
·关于报送2005年第四...
·关于印发《合肥市地方政...
合肥市财政局 主办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皖ICP备05001904号
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潜山南路1号   电话:0551-3532012  传真:0551-3532330
合肥市财政局信息中心  安徽中科大讯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创意制作&技术支持
cms,网站管理,网站内容管理,内容发布系统,信息采集,免费下载CMS,免费cms,内容管理系统, 个性化门户,全文检索,个人门户,建站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