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未纳入本目录但单价达到1万元或年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未纳入本目录的其他项目,由各单位按政府分散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
附件:合肥市2008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