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财购[2007]64号
市直各部门:
为提高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增强采购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全面完成全年采购预算,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和《合肥市市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将2007年集中采购计划执行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计划实施的范围和办法
1、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通用的项目,实行财政统一制定计划、部门集中申报实施的办法。通用项目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柜)、摄影机、摄像机、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空调、计算机、投影仪、交换机、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家具、公务车。
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一体机、速印机在2007年7月1日以前仍实行协议供货,7月1日以后实行集中申报,统一采购。
2、集中采购目录中属本部门本系统专用的集中采购项目,实行部门统一制定计划、市财政核准实施的办法。部门集中采购主要包括医疗器械设备、计划生育器械设备、教学实验设备、课桌椅、警用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影视编辑设备、体育设备、文艺设备、环卫设备、水利抗旱排涝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园林绿化项目、规划项目、部门统一采购的其他大宗项目。
3、其他未列入通用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零散项目,实行采购计划部门审批、财政定期批复实施的办法。
4、大宗印刷、公务车辆定点加油、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财务软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价格财务咨询审计服务等项目经核准实行定点采购。
二、集中采购计划申报时间安排
通用项目的采购计划申报按《2007年通用项目采购计划》(附件一)所列的时段、时间进行,未按时申报的采购计划顺延至下一期办理;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在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由部门按品目统一确定采购内容和实施时间,经财政核准后执行;单个、零星的项目,由采购单位制定采购计划,经部门批准后,于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财政核准实施。
在同一年度的部门集中采购计划中,对同一品目的采购不得超过两次。
三、通用项目集中采购标准的确定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财政预算标准范围内,结合单位需要统一确定通用项目的配置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配置标准,由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预算控制范围内确定采购标准。采购单位申报采购需求时,应防止不切实际的求“高”、求“新”,确有特殊要求的应单独说明。
四、集中采购计划申报程序
1、已实行网上申报的部门和单位一律通过网上申报采购计划,未实行网上申报的,由基层预算单位填写《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附件二)、用款计划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随同《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附件三)报市财政局核准后实施。
2、没有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部门和单位在申报采购计划前应先向财政归口业务处室申请办理采购预算指标的追加和调整手续,否则不得实施采购。
五、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合同办理资金的直接支付
对已纳入财政管理的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由项目单位填写用款计划和《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办理支付,对未纳入财政管理的采购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
请各部门高度重视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的执行工作,按本通知要求尽快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第一期通用项目的采购计划请于3月30日前送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后各期按规定及时编报采购计划,对于10月31日前未申报采购计划的,市财政局将按政府采购联席会议精神一律不予受理,并收回当年的预算指标。
附件一:2007年通用项目采购计划
附件二: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
附件三: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
附件四:合肥市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