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以下简称“资产清查”)工作,明确市财政局内部有关部门在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依法管理、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资产清查工作制度,参照《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内部工作规程》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内部工作规程。
一、市财政局有关处室资产清查工作分工及工作关系
(一)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制定资产清查工作相关制度并负责解释;组织资产清查工作会议、宣传、培训、调研和督查;会同有关处室对资产损益、资产核实进行审核批复,办理相关文件;负责资产清查统计、汇总、报告工作;向局领导报告资产清查工作情况;统一归档管理资产清查相关文件资料等。
(二)市财政局各支出管理处室负责归口联系单位资产清查户数界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的指导;承担资产清查、损益认定等初审工作;配合做好资产清查相关政策解释;督促归口联系单位按时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参与资产清查督查工作等。
(三)资产清查办与有关处室及时互通信息,掌握资产清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指导
(一)按照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布置,有关处室指导归口联系单位制定和完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目标和户数;资产清查工作内容;资产清查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有关处室指导归口联系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督促单位及时报送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三)资产清查办负责资产清查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工作以及报表、软件操作系统的解答,有关处室协助。
(四)资产清查办负责牵头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有关处室协助。
(五)资产清查办牵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督查,有关处室参加。
(六)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给资产清查办和相关处室。
三、资产清查结果核实批复
(一)资产清查结果的初步审核。有关处室对归口联系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初步审核,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工作基准日、户数、范围、组织、内容等情况是否与提交的工作方案一致。
2、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包括工作报告、数据报表、证明材料等)内容是否齐全;对资产清查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3、审核资产清查报表中资产清查待处理损益数额是否与资产清查报告列示数额一致。
(二)损益审核。有关处室对归口联系单位清理上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资产清查办。
1、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按项目逐笔审核,分清造成资产损益的主、客观原因,并与所提供的原始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核对,对符合资产核实政策并提供有效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材料的,确认为拟同意处理的资产损益项目。
2、对拟同意处理的资产损益项目,根据资产清查申报材料,确定资产损益处理方式;对不同意处理的资产损益项目,文字说明原因和理由;有关处室将资产损益审核意见反馈资产清查办。
(三)结果批复。资产清查办根据有关处室意见,组织审核认定,办理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具体程序如下:
1、在有关处室初步审核意见的基础上,资产清查办经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认定,并起草批复文件;批复文件由主任复核后签字,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批复文件会签有关处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3、批复文件报局分管领导签发;
4、下达批复文件,抄送有关处室。
四、工作有关要求
(一)有关处室确定一名资产清查工作联络员,编入资产清查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处室归口联系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业务联系;资产清查办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责任到处,任务到人。
(二)有关处室和经办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工作过程中提出的有关工作问题和要求,能立即答复解释的,要立即答复;一时不能答复的,应及时商资产清查办研究,给予答复和解释。
(三)资产核实批复工作,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度,经办人员要遵守工作程序,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核批复,建立详细的审批工作档案。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与2008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挂钩。对没有按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结果以及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经审计存在较大出入,导致资产购置预算审核缺乏依据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安排资产购置预算。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