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履行必要的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指南》,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目的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在各单位完成自查后,由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相关审计准则,在认真核实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所反映的内容,以及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溢、资金挂账的准确性、可靠性发表审计意见,为单位资产的核实认定提供合法依据和重要参考。 二、审计范围 从纳入市级行政事业资产清查范围选择部分单位进行审计,原则上市直主管部门或财务一级单位均作安排,财务二级或基层单位按30%-40%安排,总的审计工作面约50%,具体名单确定以本次清查申报财产损益数额较大、资金挂帐较多,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单位为主。
三、工作组织
由选聘的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单位数量组成若干审计组,每组约2-3人,其中项目主审须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有相当的审计工作经验,熟悉行政事业单位规章制度与财会实务,能充分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市资产清查工作机构于2007年4月上旬组织参加资产清查专审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对资产清查的政策、规定、报表管理系统以及审计工作具体要求等进行讲解。
四、受托中介机构责任 1、按照工作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出具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以及申报资产损溢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2、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业务工作指导,配合委托机关做好资产清查政策、规定的解释执行;
3、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交个别事项经济鉴证证明、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等;
4.完成资产清查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审计实施 1.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从4月11日开始,各审计小组将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委托审计通知书》提前送达后,分别赴各被审计单位开展工作。
2. 各审计小组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采取盘点、函证、检查、计算、询问等审计方法,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对、查实和确证,形成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
3.对于在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资产清查政策规定情况,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督促单位对清查结果予以修改完善。
4.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工作于2007年5月10日前结束,有关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分别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报送委托机关。
六、审计内容
对于被审计单位编制的资产清查报表所列示的各项资产、负债、净资产及所涉及相关情况均需进行审查核实,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应按要求重点加以关注: 1、应收款项(暂付款),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1)索取与对方单位金额核对一致的对账确认单,或向对方单位发函询证;对有争议的债权查证、核实,重新明确债权关系;对长期拖欠款项查明原因,了解催收情况; (2)索取职工个人借款明细表,对借款金额较大的由该个人签字确认; (3)分析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账龄、检查回函以及坏账损失的确认情况,取得坏账损失的相关依据。 2、对外投资。对于其他单位投资索取有关投资的合同、协议、章程,确认目前拥有的实际股权、原始投入成本、所占股权比例、历次分红情况等。 3、存货(库存材料)。在单位配合下采取全面盘查与重点抽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仓查库,对其中存放时间长、闲置、毁损和待报废的存货重点进行核实。 4、固定资产
原则上各项固定资产均需进行实物监盘。 (1)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的分类是否合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2)对出租的固定资产检查相关租赁合同、账面记录情况,以及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3)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要求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 (4)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5)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
5、借入款项。向银行和其他债权人单位发函询证;索取相关借款协议、文件;核实借款数额、条件、借还款日期、利率;测算借款利息计提是否充分,有无欠息与逾期未还情况。 6、应付款项(暂存款)。是否将应纳入单位收入管理款项列入应付或暂存款项,是否存在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结算的情况,对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本次清查资产损溢处理。。 七、几点要求
1.对在资产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损溢应做到一笔一审,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政策规定予以确认。根据申报金额大小重点关注盘盈及报损额较大、证据不全及特殊的拟个案处理的项目,督促各单位集中力量进行重点取证,收集材料;
2.受托中介机构应及时就审计工作进度、重大事项与资产清查部门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一些资产损溢与规定的标准不相符的,要及时将问题反馈、报告。 3.受托中介机构应要求派出人员遵守有关执业道德准则,注意保守被审计单位的秘密,不得将取得的材料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有重大经济业务往来和其他关联关系,应主动向委托机关申请回避。
市资产清查办 二〇〇七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