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根据《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合财办[2007]16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产核实审批权限
(一) 资产损失: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市级单位(含市直部门本级及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下同)的各类资产损失,按照以下权限处理:
1、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10万元的,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此次资产清查中未审计的,应由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认相关损益),经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市直部门本级的资产损益(资金挂账),比照处理。
2、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3、市级单位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分类损失额低于3万元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分类损失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逐级上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核销。
(二) 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市级单位的资产盘盈审批权限,比照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执行。
(三) 资金挂账:市级单位的资金挂账,比照资产损失审批权限执行。
二、资产核实有关工作安排
市直各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由单位财务部门牵头,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理出的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完成核实批复工作,同时向市财政局备案;对超出规定权限的资产损益事项,市直各单位应在11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办理报批手续。
未经市财政局批复、备案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
三、资产核实报送资料
市直各单位应对照资产损益审批权限,区别备案及报批事项,向市财政局报送如下资料(一式两份):
1、资产核实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资产核实的总体情况及损益原因分析;部门在规定权限内对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损益事项的核实批复的数额;需向市财政局申报处理的各类资产损益事项的数额。其中:对需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应按资产的类别说明申报理由,数额较大的应逐项附注说明;对由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挂账,应按照损失原因归类说明申报理由。
2、按照单位所执行的会计制度,选择填报《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1)、《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附件2)和《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3)、《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附件4)。以上申报表应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表格,相关表样可在合肥市财政局网站(www.hfcz.gov.cn)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栏下载。
3、行政事业单位的损益证据。市直各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损益事项及资金挂账,需要由市财政局履行审批手续的,应报送所需损益证据(包括: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并按照《损益证据索引号编码规则》(附件5)进行排序,装订成册,以便备案查找。
4、市直单位在规定权限内对本级及所属单位资产损益事项的核实批复文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此次资产清查已经审计的单位不需提供)。
附件:1、行政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2、事业单位资产核实申报表;
3、行政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4、事业单位申报处理资产损益、资金挂账事项明细表;
5、损益证据所引号编码规则。
二○○七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