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企业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点维修车辆范围及内容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业务)用车,一律实行定点维修。因公出差时期发生的故障车辆、专业工程车辆不在此范围。新购置的车辆,在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的企业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可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业务)用车的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二、定点维修的组织实施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定点维修有效期内,根据本单位的车辆情况及各定点维修企业的分布、优惠条件、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等因素,自主选择一家或多家中标维修企业作为本单位车辆维修服务供应商,并与选定的维修企业签订维修服务合同。
2、车辆进行一般性维修时,送修单位填制维修单,注明要维修或保养的内容和要求,由车辆管理单位按其车辆管理程序送修;车辆维修后,由单位车辆管理人员和司机验收签字后方可出厂。
3、车辆如需大修,实行事前鉴定制度。对需要进行大修的公务用车:(1)经费为年度采购预算安排的,单位须在网上申报采购计划;(2)经费为单位自筹解决的,单位须填制《合肥市市级政府采购计划汇总表》、《预算单位具体采购需求表》(一式两份),由我局批转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鉴定,鉴定意见书作为单位实施维修、财政预算执行和单位支付维修费的依据。维修前,单位应对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比较,可通过竞争性方式在综合类定点维修企业中确定一家并签订车辆大修合同。
4、定点维修企业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材料管理费、工时优惠率结算维修费用。在此基础上,单位可以与定点维修企业就维修价格进行谈判,谈判必须遵循以下规则:在工时优惠率和材料管理费率中,工时优惠率只能提高,材料管理费率只能降低。
5、资金支付:维修费用由各单位根据维修合同、结算清单、验收资料、维修企业的发票进行结算,年度采购预算安排汽车维修项目按国库支付的规定实行直接支付,自筹资金维修项目由单位自行支付。
三、本轮定点维修企业
1、一类维修企业(或4S店)五家:
合肥皖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大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小汽车维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众汽车安徽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惠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二类维修企业六家:
安徽昌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鑫诚轿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良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德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振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稻香楼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一类维修企业(或4S店)维修范围为:全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等其他各项维修;二类维修企业维修范围为:正常维修、保养及1500元以下的小项目维修。一类维修企业(或4S店)可承接全部维修范围业务,二类维修企业不能超规定范围承接业务。
四、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对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相关程序办理维修事宜、是否与定点维修企业签订维修合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市财政局、招管办对定点维修企业实行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其中标维修价格及维修承诺;是否严格按技术标准、汽车维修工艺规范提供维修服务;设备零件的货源渠道是否规范;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是否按投标所承诺的价格标准、维修质量和服务承诺提供服务;是否如实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维修项目记录档案》;是否实现定点维修计算机网络管理并如实在《合肥市公务车维修保险信息系统》记录车辆维修信息;是否按规定与送修单位签订合同等。在检查中如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将按照定点维修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各单位如发现定点维修企业存在以上违规违约行为,可向市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3532070)。
五、本轮定点维修有效期为两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联系电话:3532069)。
附件:(一)定点维修企业联系一览表
(二)一类维修企业(或4S店)报价优惠及服务承诺
(三)二类维修企业报价优惠及服务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