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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的通知

合财购[2007]363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2008-2009年度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经市招标投标中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现将有关执行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加油车辆范围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凡以汽油、柴油为燃料的车辆,一律实施定点加油,在外出差车辆也应就近选择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二、定点加油办法

1、本轮定点加油唯一供应商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定点加油承诺见附件一)。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所属的合肥市区加油站点(具体名单见附件二),并就加油服务事项、加油办法、结算方式等与之相关的加油站点签订协议。

2、加油方式:各单位凭合肥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行驶证在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站承诺按中标折扣率对纳入定点加油范围内的车辆给予燃油价格优惠,相当于以购油当日挂牌零售价下浮1%

3、资金结算: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一律使用中石化加油卡进行结算,并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三、定点加油站有下列行为之一,请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2692059),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按合同规定给予扣减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定点资格的处罚:

1)无特殊情况,没有按合同规定提供24小时服务;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3)不按实际加油量结算,虚开油量;

4)计量不准确,短斤少两;

5)供油价格不执行合同规定优惠幅度;

6)为单位提供超出合同规定货物以外的其他物品;

7)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8)没有严格执行核对行驶证加油办法。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纪委、监察局、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按规定在定点加油站加油;

2、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要求加油站开具超出实际加油金额的发票;

3、向加油站要好处、索回扣,或要求加油站提供油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容除外)。

各单位应根据定点加油的办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办法,加强公务车辆油料管理工作,通过限车号、限油品、限加油数量等管理方式规范公务用车加油行为。

本轮定点加油有效期为两年,自20081120091231

附件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合肥石油分公司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承诺

附件二、加油站及发卡网点清单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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