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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1681

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过渡期地方综合性应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85号)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042号)精神,支持我省企业、产业部门运用WTO规则开展应对贸易摩擦、防范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损失等业务。现就我省建设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促进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为我省企业和有关单位建设以克服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为目的、向省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提供设备购置、人员技术培训和外聘技术力量的一次性资助;对单个公共服务项目的资助金额视支出情况确定。房屋、土建工程等不属于资助范围。

(二)涉外案件法律资助。对贸易摩擦案件的涉案企业提供WTO规则及相关法律服务支持,对每家涉案企业法律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案件的标的和应对效果等实际情况,确定资助数额。

(三)培训经费。每年安排10万元,专用于省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

二、项目申请资格、条件

(一)提供相关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应为在本行业(领域)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和优势的企业和单位,并处于同类产业相对集中的地域,对本省同类产业有较好的服务辐射能力。拥有开展技术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相关能力的企业和单位优先。企业和单位可以单独承建,也可联合承建。

(二)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贸易摩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

(三)省商务厅每年根据贸易摩擦形势发展特点,提出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项目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提供技术和检验检测服务的公共机构承建者每年220日前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项目申请和建设方案,方案应说明新建项目的服务领域、规模、应达到的技术标准和承建方已有或拟自行解决的场地条件。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每年32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公共服务机构建成后,由承建企业和单位提出验收和财政资助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验收后,根据实际支出确定资助标准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由实际遭遇贸易摩擦并积极参与应诉的出口企业每年220日向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提出上一个年度应诉法律服务支持申请,申请材料应说明涉及贸易摩擦案由、涉案金额、该案对企业近期和中期发展影响、企业的应诉方案和实际应诉工作进展。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每年320日前根据上一个年度该企业涉案标的和企业的应诉工作方案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出提供法律服务支持报告;在案件终结后,涉案企业应提交应诉工作总结,说明应诉过程和企业对应诉效果的自我评价,由所在市、省直管县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国家商务部、有关进出口商会或行业协会对案件的结案信息和案件发起国的结案公告等,对应诉效果做出综合评估,确定法律服务费用资助标准。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三)省财政厅对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的面向本省企业、与应对贸易摩擦和克服贸易壁垒有关的法律培训与宣传活动,在每年10万元限额内按照实际支出拨付资金。

四、资金管理

以上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范围开支,任何企业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或截留资金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全额追回资金,并按《财政非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处理。

五、其它

根据《关于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042号)精神,2007年度应对贸易摩擦公共服务项目对公共服务机构的资助,分别用于在合肥市和天长市秦栏镇各建一个“Rohs指令公共检测服务中心”。以后年度的资助项目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各地上报项目情况择优确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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