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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政[2004]14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皖政[2004]57号),结合合肥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利用资本市场的规模,是衡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是推进我市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落实“1346”行动计划,实现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在利用资本市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资本市场发达城市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进入新一轮加速发展期,尤其是中小企业板的设立,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因此,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抢抓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合肥小康社会。

二、加快资本市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加强服务、整合资源、加快步伐的方针,大力加强资本市场建设,不断完善市场体系,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功能,努力培育市场主体,优化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市场监管,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创造和培育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断提升城市竞争力。

(三)目标任务:积极培育各类优质企业,不断丰富企业上市资源,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力争到2010年,全市上市公司数量在2004年基础上翻一番。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能力,力争到2010年,全市首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从资本市场累计募集资金超过50亿元。大力发展产权交易中心和金融控股公司,努力形成区域性的产权交易场所和能提供多种金融工具的金融服务中心。

三、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提高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四)大力支持优势企业、行业骨干企业发展壮大,重点培育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鼓励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对我市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加大县区企业上市工作的力度,推进县区企业改制重组上市,发挥上市公司的带动作用,促进县、区域经济发展。

(五)大力开展企业上市资源普查工作,积极培育企业上市后备资源。要大力宣传企业上市政策,组织开展上市业务培训;按照企业上市规则,指导企业规范改制、夯实基础,并做好相关审查、审批环节的协调服务工作;建立企业上市项目交流平台,定期举行企业上市工作经验交流和项目推介,组织企业和保荐机构进行信息交流,为企业保荐上市创造条件。

四、扶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大力推动“1346”行动计划

(六)凡承担省“861”和市“1346”行动计划重大项目的上市公司,在资金、项目、相关财税政策和审批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

(七)鼓励上市公司扩大投资领域和投资范围,支持行业骨干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优势资源,做优做强做大。

(八)鼓励上市公司采取股权招商等多种形式,引进国内外大财团、大公司参与资产重组,直接融入国际市场。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具体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九)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真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约束机制,强化企业重大投融资决策、经营决策监督、风险控制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和高管人员的诚信责任。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对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控股股东进行责任追究。强化上市公司及其他义务人的责任,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十)依法保障上市公司独立的用人权。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和企业家市场,支持上市公司董事会自主选聘经营管理人员,加快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化、社会化和职业化进程。

(十一)建立规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绩效评价体系,完善分配制度,使董事、监事、经理人员薪酬与公司业绩有效挂钩,并进一步探索股权、期权等激励机制。

五、推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措施

(十二)设立或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拟上市公司),以及拟上市公司在辅导期内,进行并购重组的,凡涉及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性收费,除工本费和规定上缴的部分外,一律免缴;对涉及的有关税收,按规定征收,其中本市留成部分,经批准由财政以项目补贴的形式给予补助。

(十三)国有控股的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其土地使用权需要由国有划拨转为出让而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在扣除农业开发资金及其他税费后,由市财政返还给国有控股公司用于增加国有资本金或用于支付改革成本。

(十四)拟上市公司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市有关扶持资金。

(十五)微利或亏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将优质资产投入到拟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在上市辅导期内进行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可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十六)拟上市公司上报上市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的上市辅导费用经严格审核后,由市财政给予50100%的垫支,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垫支的辅导费用全额收回。

(十七)除上市政策变化导致企业不符合上市要求外,公司辅导期结束后2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收回已享受的补助和政策优惠资金。

(十八)拟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引进人才,享受我市吸引人才相关政策,在落户、人事关系挂靠、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九)拟上市公司增资扩股(非上市融资)引进市外资金部分,比照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进行奖励。

(二十)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增发和可转换债券)的,按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市项目资金总量的2‰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的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由市与4个区、3个开发区按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县属企业奖励由市财政承担40%。

(二十一)对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注册资金2‰给予相关人员进行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其中奖励董事长比例不低于40%。奖励资金承担比例同第二十条。

六、加强债券、产权等要素市场建设,健全和完善资本市场体系

(二十二)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协调有效的担保资源,落实偿债保障机制,为债券发行创造条件。

(二十三)鼓励市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省市共建或横向联合,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尽快建成覆盖全省、面向全国、统一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形成实物、技术产权、股权等各种产权交易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引导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股权登记托管,促进股权规范管理。

(二十四)发展壮大金融控股公司,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多品种的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二十五)积极推进各类合规资金有序进入资本市场。规范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以及各类公益性基金的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各类基金委托符合条件的专业证券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管理的机制。

七、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二十六)市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上指委)负责指导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研究制订培育上市公司的规划、目标及措施,协调企业上市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上指委办公室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网络和市企业上市后备项目立项及项目的日常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市上指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上市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并按各自职能,为企业上市创造必要条件,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二十七)各县、区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把培育和发展资本市场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根据实际建立相应工作机构,确定专门人员,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二十八)加强与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争取指导和支持。加强对券商和证券中介机构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做好企业上市辅导和上市申报核准的相关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申报上市的效率和通过率。

(二十九)建立市企业上市项目库和市领导对口联系帮扶制度。企业上市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对进入上市项目库的企业确定一名市领导对口帮扶指导,并明确项目责任人,对企业上市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进行协调和服务。

(三十)建立考核机制。从2005年起,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目标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八、其他

(三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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