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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商规财字[2006]46

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省各进出口公司:

    为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并就贷款担保组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加大《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传送到企业,让每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都掌握政策。

    2、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要积极组织推荐符合条件企业申办贷款,并对申请担保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

    3、《实施细则》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为加快工作进度,各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须于2006820联合上报第一批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以后每月上报一次,贷款审核推荐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核,向有关单位推荐。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规财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联系人:省商务厅李庆宏,联系电话05512831292;省财政厅何义,联系电话05515100398

    特此通知

附件: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王金山省长在省政府第十四次全体会议上“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个老大难问题,各级各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本着积极务实的态度,拿出切实的行动加以解决”的讲话精神,切实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问题,支持中小出口企业加快发展,积极扩大出口,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我省2006年外贸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6507号)明确,从2006年起建立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基金(以下简称“专项担保资金”)。为了规范运作专项担保资金,保证专项担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专项担保资金的融资功能,特制定《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专项担保资金是省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主要用于为中小出口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  专项担保资金承担损失最高限额不超过专项担保资金本金总额。

第四条  专项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专项担保资金的主管部门。双方联合成立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依据《实施细则》对申请专项担保资金贷款企业进行审核推荐,对专项担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由两厅领导及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企业贷款担保申请及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规财处,成员由省商务厅、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六条 专项担保资金采用两种运作模式,一是通过担保机构运作模式,即省商务厅、财政厅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集团”)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合肥交行”)进行合作;一是与银行直接合作模式,即与徽商银行进行合作。

    第七条  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委托运作、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单独核算的方式,作为担保集团为中小出口企业从合肥交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八条  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专项担保资金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贷款,专项担保资金为徽商银行向中小出口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第四章  申请担保企业条件及提供材料

第九条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在我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已有一定的出口规模;

    2、企业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

    6、企业信用较好, 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贷款担保企业须提供的材料(一式四份):

    1、贷款担保的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经济性质、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等)、进出口情况、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2、专项担保资金担保申请书(见附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4、拟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相关资料;

    5、企业近三年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

6、担保集团、银行按规定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企业的反担保

第十一条 为控制专项担保资金风险,确保担保贷款企业按时偿还借款,被担保企业必须以有效资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出口退税账户、信用证以及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等作为反担保,并办理相应的反担保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有效资产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以及企业依法有权处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担保贷款限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三条 担保贷款限额视企业出口规模大小而定,对单家企业的最大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前款不清后款不贷。

第十五条 担保集团运作模式下,担保集团月担保费率为贷款额的1‰,合肥交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执行优惠贷款利率,即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下浮10%;徽商银行运作模式下,徽商银行对专项担保资金项下的担保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执行。

 

第七章  担保申贷程序

第十六条 各市出口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贷款担保申请,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签署审查意见,联合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推荐。省直出口企业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第十七条 省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分批次交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审核推荐委员会审定后,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贷款担保企业正式向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推荐,并将相关资料分别移交一份给担保集团或徽商银行。

    第十八条  担保集团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联合合肥交行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在推荐额度内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要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担保集团及合肥交行的审核手续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徽商银行在接到贷款担保审核推荐委员会正式推荐书后,按照专门设定的简化操作流程,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还款来源、反担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评审,对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在额度内与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发放贷款,对评审没有通过的也将及时向推荐部门及申请企业说明理由。徽商银行审核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八章  责任与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担保贷款企业对其获得的担保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反担保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对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担保贷款企业必须在贷款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按约定简化手续为申请担保贷款的企业提供开户、国际结算等方面的便利和其它金融配套服务,并按月将实际给企业放贷情况反馈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间,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应加强跟踪管理,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指导意见。一旦遇到贷款有回收风险时,担保集团与合肥交行和徽商银行将依据合作协议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及时追偿。

    第二十三条 申请担保贷款企业要恪守信用,专项担保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按时归还银行借款本息。对于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企业,专项担保资金将继续予以支持;对于恶意拖欠银行贷款的企业,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采取适当的行政、业务手段予以清收;对于利用虚假材料、凭证恶意骗取担保贷款的或有意转移资产、逃废担保贷款债务、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实施细则》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贷款担保企业要认真审核、慎重推荐,对获准贷款担保企业负有跟踪管理责任,要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反映。省建立专项担保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对推荐贷款担保企业按时还款、出口明显增长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给予适当奖励;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不能及时还贷或坏帐率偏高的市,对其以后推荐贷款担保企业从严掌握,并削减其孵化资金等商务促进政策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和省担保集团、贷款银行应自觉遵守《实施细则》的约定,确保专项担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共同推动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专项担保资金由原省级外贸促进政策资金调整支持方向后形成,今后根据发展需要,可重新调整使用方向,继续用于外贸促进。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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