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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的通知

财企[2007]1042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外经贸)局:

为积极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促进外经贸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世贸组织基本规则的要求,加大对外经贸促进政策力度,有效应对不利影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07年外经贸促进政策通知如下:

一、外经贸促进政策项目

(一)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

2007年我省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继续按其实际缴纳保费金额的20%给予补贴,其中对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出口品牌按缴纳保费金额的40%给予补贴(相互间不重复计算)。

(二)市县内外贸工作奖励

继续对2007年进出口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县(市)进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

为解决中小出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继续扩大中小出口企业担保资金规模。具体操作办法详见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商规财字〔200646)

(四)进出口突出贡献奖励

对当年进出口净增额300万美元元以上且原则上增长比例不低于15%的骨干企业,按净增额分别给予奖励540万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贸易摩擦应对资金

为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在合肥市和天长市秦栏镇各建一个公共检测中心,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六)“走出去”促进政策资金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皖政〔200763号),进一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支持我省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具体方案详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我省“走出去”促进政策的通知》(财企[2007]1043号)。

(七)机电、高新出口基地建设资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2号)精神,为提高我省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变机电、高新产品出口增长方式。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二、外贸促进政策的兑现

(一)计算依据

出口信用险保费以投保企业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际缴费金额为准;各企业的进出口额一律以企业当年11日至1231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以上促进政策兑现标准以年终清算数为准。

(二)资金兑现

年度终了后,由省商务厅根据海关、保险等部门提供的有关数据,对各项外贸促进政策资金进行清算,经省财政厅核定后,省属企业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款,市、县属企业的资金,以省财政厅追加市、县指标单下拨资金,并由市、县财政部门办理拨款。

三、外经贸促进政策资金的使用

进出口突出贡献奖励,主要用于奖励企业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市县内外贸工作奖励主要用于进出口孵化、政策业务培训、企业协调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等;企业出口信用险保费补贴、贸易摩擦应对资金作为企业的补贴收入。

四、各市、县商务(外经贸)等部门要努力做好外经贸促进工作,强化对进出口企业的服务。对工作不力、企业不满意的市、县,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考核认定,取消奖励资格。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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