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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办法(暂行)

皖外经贸计财字[2001]36

 

第一条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拨付我省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省外经贸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汇总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省财政厅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核年度资金项目计划,监督资金项目的实施,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省外经贸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实施和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1、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支持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2、贯彻以质取胜和科技兴贸战略,支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产品的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3、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4、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八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十一条  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十二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三条  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可在我省资金额度内使用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我省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团体项目;

2、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企业项目;

3、在我省办理工商登记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企业项目。

第十五条  为充分有效的使用好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更好的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省外经贸厅商省财政厅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的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7、有关市场开拓资金项目的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

8、其他事宜。

中小企业办公室接受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九、十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71日至720,按照本办法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2),并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对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交的项目资金申请进行初审,在外经贸部、财政部下达我省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额度内,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与省财政厅协商后,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汇总表和编制说明,在每年815日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

第十八条  每年111日后,省外经贸厅根据财政部和外经贸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据此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十九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二十条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3),并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可于10日内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省外经贸厅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二十五条  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4);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每季度按项目汇总整理后报省外经贸厅复核,再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审核后向项目组织单位或中小企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二十八条  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每年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  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省外经贸厅和省财政厅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省财政厅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省外经贸厅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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