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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项目的通知

合建村[2008]5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合理规范使用小城镇建设专项奖补资金,经研究决定组织各县区申报2008年小城镇建设以奖代补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适用范围

    小城镇建设重点项目原则依据《合肥市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合财建[2004]97号文件)所规定的范围申报,以新农村建设“十镇百村”示范项目为重点,兼顾其它具有全市性示范效应的建设项目。同等条件下,新农村建设示范镇项目优先。主要包括:乡镇镇区给排水、道路桥梁、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防洪防灾、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主要条件

    1、所申报项目必须是符合当地区域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发展的基本要求,对当地经济起主要拉动作用且符合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各县、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非重复补助,不交叉投入的原则,选择不超过三个优势项目进行申报。

    3、申报项目规模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筹资金不低于60%。

    4、为便于以奖代补资金的落实,各县、区所报项目必须是当年可以开、竣工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申报时限

    各县、区建设局、财政局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乡镇申报,并根据辖区内的城镇建设实际情况,对所需申报的建设项目进行初审,于20085月底前联合行文报送市建委村镇建设处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联系电话:2675694  3532371),所需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建议书;

    2、小城镇建设项目申报表;

    3、县、区发改委立项批复;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县、区建设局、财政局专项资金报告。

    四、项目的确定

    项目申报后,市建委、市财政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县、区所报项目进行评审,原则确定3-4个实施奖补的项目,经市政府领导审批,于5月底前通知相关单位,评审所需经费由获得项目奖补的建设单位承担。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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