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程图

(二)工作内容
1、财政票据发放、核销业务受理对象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区财政票据管理部门。
2、执收单位首次购领票据,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人事编办批文、单位财务独立核算证明和收取非税收入有关依据
3、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应出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并提交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按“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原则发放票据。
4、财政票据核销时,用票单位应填制《财政票据结报单》,经办人签字并加该单位财务章。需核销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上填写“单位名称、本册收取金额合计、已缴纳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金额、本册起止号码、报废份数、报废号码、本册起止日期”等票据使用情况,经办人签字并加该单位财务章。
(三)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人事编办批文,单位财务独立核算证明,收取非税收入有关依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上次票据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财政票据结报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