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流程图

(二)工作内容
1、契税实行“先税后证”的纳税管理程序。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应依法先到财政部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缴纳契税,凭完(免)税证到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纳税人未缴纳契税,未提供契税完(免)税证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变更手续。
2、《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规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按4%执行。
(三)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
1、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契税
1)增量房:增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购房发票,房屋登记备案单;
2)存量房: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基准房价章),身份证;
3)个人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审批表,身份证,购房发票或收据,公房证原件;
4)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批复、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协议,购房价差发票,购房合同及发票,被拆迁房屋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身份证;
5)房屋交换:交换协议,身份证,交换房屋评估报告,交换双方原房产证;
6)房屋赠与:赠与双方身份证,赠与公证书原件,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原房产证;
7)房屋、土地抵债: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土地、房屋现值评估报告,土地、房屋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
2、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土部门出具的契税缴纳联系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拍、挂”成交确认书或权属交易合同,“招、拍、挂”文书,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协议书,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书,受让方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土地使用证,原土地缴纳契税完税凭证,土地价值评估报告(原件),交易双方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法人、经办人身份证,其他确认计税价格的资料。
上述土地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3、耕地占用税
1)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2)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省厅纳税通知书;
4)组织机构代码证。 |